【基本案情】
郭某和王某是朋友。从2018年12月至2022年5月,王某以各种理由陆续向郭某借款共计44100元。其间,郭某多次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一直拖着不肯还钱,甚至与郭某断了联系。2022年8月,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二人后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支付郭某借款本金44100元及利息400元。”郭某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月3日,法院立案执行。同日,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作出报告财产令。2023年1月6日,法院查到王某在湖北省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房产一套。同年2月28日,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3年1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王某在网络资金、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依法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登记信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郭某认为法院及执行人员不作为,程序不合法,损害其合法权益,遂于2024年1月22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调查核实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针对当事人反映的执行人员怠于履职、消极执行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一方面,调阅执行卷宗、查询案涉财产被执行情况,询问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到相关部门调查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王某名下登记有一辆小型客车和一套房产,均被其他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王某名下的房产于2023年5月被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时间晚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间。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王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产,售价38万元,支付其他法院执行款、执行费等费用共计31万余元,剩余6万余元被汇入了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案执行法官未认真阅核案卷,在向合议庭汇报案情时错误汇报王某财产信息,致使合议庭未能作出正确裁决,导致案件办理出现差错。
监督意见 郧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没有超过三个月就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二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采取执行措施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没有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四是对于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的行为,没有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五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却未及时恢复执行。针对上述违法情形,郧阳区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积极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确保本案尽快执行到位;在后期执行过程中,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将本案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线索移送至法院。此外,针对房产中介公司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存在的未按实际出售价格报税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问题,将相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
监督结果 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24年3月27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已查封的小型客车等财产正在拍卖之中。对于王某私自处置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对于未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规定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履职的问题,给予本案执行法官诫勉处理,责令执行事务中心财产查询人员作书面检查,由院长给予执行局长提醒谈话处理。另外,税务机关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对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排查,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高价售出低价报税行为的监管,督促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违法事实。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是否依法履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要求,开展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清了执行法院存在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同时,由事及人,查明了执行法官怠于执行的违法行为,实现了监督事项从程序性违法向实质性违法延伸。
二是在监督履职中注意发现社会管理漏洞,助力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将民事检察监督与社会综合治理有机融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房产中介公司在买卖房屋过程中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问题,及时将线索移送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推动开展行业治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系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