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华东政法大学姜涛在《法律科学》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我国犯罪化规模理论的理性选择》的文章中指出: 犯罪化规模是我国刑法的核心议题,刑法需要警惕因犯罪化的偏离程度“过大”而导致过度犯罪化的趋势。过度犯罪化是指立法者或司法者把刑法当作社会管理手段而不是治理手段,快速地进行犯罪化立法或大范围地作入罪解释,把本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的行为提升为犯罪,以至于在后果层面产生“弊大于利”的消极后果。过度犯罪化有立法上的过度犯罪化与司法上的过度犯罪化之分,前者主要体现为立法上增加新罪名,把本属于行政法或民法等调整的行为纳入犯罪圈,或对个罪的构成要件涵摄范围进行不当扩张,以至于把不具有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险的行为涵摄在内;后者主要体现为司法解释或司法裁量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采取不当的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方法,把不应当评价为犯罪的情况解释为犯罪。过度犯罪化是一个复杂的现象,但其背后的驱动力是不当增加新罪或扩大个罪的犯罪圈以及司法机关更为宽松地扩张入罪解释。 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风险功能取向,使刑法朝着快速犯罪化的方向发展,由此带来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预防性扩张,出现刑法外包、前置的危险犯构成要件、类推适用等过度犯罪化现象,并带来三重陷阱(社会陷阱、法治陷阱、自由陷阱)。在民主立法时代,刑法社群主义意义上的激情立法、案例立法、刑法工具化、刑法的预防性扩张等是造成过度犯罪化的原因。社会建构主义从社会化、功能化的角度理解犯罪的边界,强调立法实证、社会论辩与后果考察。 刑法理论当反思我国刑法实践中的过度犯罪化问题,实现刑法立法理论从刑法社群主义到社会建构主义的范式转变,并提倡与发展最低限度犯罪化理论。这一理论强调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变迁时应当审慎对待犯罪化立法。而从制度实践上实现最低限度犯罪理论,不仅需要刑法立法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而且需要在刑事司法上严格限制入罪中的目的性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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