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山西颁布实施《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细则包括总则、工作职责、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线索受理及初核、处置、附则七部分。
一、总则章节规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防范为主。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开展常态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打早打小。采取举报奖励、大数据监测、行业排查等手段发现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性质认定,用好处置措施,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变成大问题。
(三)综合治理。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行业协会、商会和金融机构依法履行义务,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主动举报或监督,构建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积极稳妥。根据风险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充分运用行政及法律手段,分级分类处理,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职责章节规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监测预警机制、行政执法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工作机制;(二)明确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三)督促、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四)组织宣传教育;(五)负责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六)负责线索的受理初核、处置、行刑衔接等;(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八)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教育章节规定宣传教育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和需要,建立健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营造防范非法集资的浓厚社会氛围。同时,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发挥自身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防非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防范非法集资警示标识,向社会公众提示非法集资风险。
四、监测预警章节规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作用,做好监测预警相关工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分析识别:(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后集中转出,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二)同一账户定期或不定期批量向其他账户转出资金,具有支付利息特征的;(三)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资金流入,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四)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自然人账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汇款的;(五)以个人名义开立小额账户,大量资金转入后短期内转到他人账户的;(六)其他可疑资金账户。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应当于每季度末反馈同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本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行为监测。密切关注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融资行为,对企业通过集资方式或非正规融资渠道融资的行为予以重点监测;严密监测资金拆借和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吸收资金的行为。(二)销售行为监测。密切关注企业的商品销售行为,对不具有商品销售真实内容或者不以商品销售为主要目的,约定回购、返本销售、售后包租、销售商品份额、代管经营、寄存代售等行为予以重点监测。(三)经营范围监测。密切关注跨界经营行为,对可能涉及金融从业许可的经营行为予以重点监测。(四)收益分配行为监测。对企业向投资人承诺固定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分配收益的行为予以重点监测。
五、线索受理及初核章节
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所有成员单位均是非法集资线索受理主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对登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进行初核,依法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核实举报线索的真实性,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基本特征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作出初步判断。初核时间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初核,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基本属实,表现形式上满足非法集资构成要件,涉嫌下列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初核单位向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非法集资的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置,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直接受理初核结束或收到线索初核单位的处置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决定是否启动处置程序。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调查认定。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经调查认定,被调查对象行为属于非法集资的,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二)经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三)经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四)经市级以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程序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为实施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实施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通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根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认定结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会同公安、信访等部门,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转自: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