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我入职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在职员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前几天,公司以与本单位员工恋爱、结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员工之间恋爱结婚视为离职的规定有效吗?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严女士
严女士:
首先,禁止员工婚恋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既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法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涉及员工不得恋爱、结婚的规定,属于限制劳动者婚姻自由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其次,公司与您解约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严重违纪、失职、判处刑罚等,但不包括禁止员工恋爱婚姻的情形。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能有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建议您尽快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公司与您恢复劳动关系。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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