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既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既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高效沟通、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平台。“目前,四川已建76个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但这还不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将依托行政复议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综治中心等平台,加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设,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推动源头治理、实质解纷。
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中的重大问题,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多方“齐心协力”。为此,通知提到,要深化府(政府)、院(法院)、检(检察院)联动,落实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中的重大问题。在案件移送机制方面,经当事人同意,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将行政复议案件移送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调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行政诉讼案件移送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先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