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在某医院工作的张某想评定主管护士,但论文要求很高,必须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后来,张某结识了中间人于某,对方称有专业团队代写论文,百分百见刊,提供一条龙服务。张某轻信花钱就能搞定,结果交付的论文总是被核心期刊退稿,双方为退款问题闹到法院。南京栖霞法院审理认为,代写论文有悖于公序良俗,认定双方合同无效。
原告张某诉称,于某曾称只要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就可以帮其搞定论文发表的事宜。双方口头协商,由于某帮忙解决论文撰写及发表事宜,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后,张某需要支付35000元。张某陆续向于某支付了13500元,于某按约向张某提供了一篇论文,经张某邮箱先后向三个核心期刊投稿,均被退稿。历时五个月,该论文仍未成功发表。张某要求于某退还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判令于某退还所13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元以及调取于某身份信息费500元。于某辩称,已将钱款支付给代写论文的人,自己没答应过原告可以发表论文,只是先帮原告找人写,若再找杂志社发表,那费用应按35000元收钱,写论文与发表的钱是分开的,即使没有发表也不应退代写论文的钱。
法院认为,张某支付费用让于某帮忙撰写、发表论文,双方形成了口头合同关系。但代写论文是学术不端的造假行为,违背了学术研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道德要求。张某采取付费找人代写属不当行为,而于某对此明知却接受请托。原被告间的合同破坏了职称评定的公平性、损害了他人公平评定职称的权利,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双方合同应属无效。被告作为受委托方获得的不当利益13500元应当返还。关于被告称已把钱给代写论文的人,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委托律师费,因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存在过错,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发表学术论要摒弃急功近利走捷径的思想,自觉抵制“枪手”代写、代发等不端行为,应脚踏实地提升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曾淑芳 田文婷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