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染白了双鬓,时光刻深了皱纹。长辈以无私的爱,为我们撑起生命的天空。如今,他们步履渐缓,身影不再挺拔,那份沉甸甸的养育之恩,岂能遗忘于生活的纷扰?
案情回顾
王某系西安某村村民,现已87岁高龄,有三子女张甲、张乙、张丙,一外孙张丁。2020年,王某的房屋拆迁分得了120余万元安置费。随后,共同生活的外孙领取了安置费,并赡养王某。2024年1月,因家庭矛盾,外孙拒绝赡养王某,而其子女也联系不上,无奈下,村委会将王某送去了养老院。
截至2024年3月,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与王某的子女及外孙就王某的安置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将上述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先前所垫付的老年公寓相关费用约2万元。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余洁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向四被告追索抚养费,案由为无因管理纠纷,虽然张丁是王某的孙辈,但其领取了王某的拆迁安置费用,也实际上与王某共同生活,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和义务。故本案四被告(均已成年)作为王某的子女或孙子,均具有赡养王某的法定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向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支付其垫付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作出规定,即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问题,在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中也有具体说明,若出现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情形,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要承担起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外孙与外祖母共同生活,且实际领取了外祖母应得的不菲款项,成为财产的实际持有人,此种情形下外孙应当支付老人相关赡养费用。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老年人的赡养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日渐增显。本案的公正审理不仅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亦是审判机关持续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余洁、贺超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