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用益观察
据悉,某国资背景信托公司前部门总经理李某在离职一年多后,其主导的廊坊、石家庄、广州等地地产项目陆续出现风险,公司正就项目损失向其追责。
李某在该司任职超10年,2021年下半年主动申请离职时,已领取项目绩效奖金约200万元,另有近百万元递延绩效因离职未兑现。
李某曾任该信托公司核心部门总经理,在职期间主导多个京津冀及华南地区地产项目,涉及廊坊、石家庄、广州等热点城市。
项目运作期间,其绩效奖金与项目收益挂钩,累计领取现金奖励超200万元。
2021年下半年,李某主动办理离职手续,此时公司按制度留存近百万元递延绩效奖金,原计划随项目周期分期发放。
据公司内部规定,若项目后续出现风险,递延奖金可按比例扣回,但李某离职时项目尚未暴露问题。
案件背景
劳动关系:李某于2009年入职某公司子公司,2018年5月入职某公司,2021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辞职。
一审诉求:某公司要求李某退回已发绩效薪酬132.33万元、支付经济处罚2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与理由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理由:仲裁时效认定错误:李某2021年9月离职,金融项目风险暴露是持续过程,以离职时间作为仲裁时效起算点不合理;2023年12月向李某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中断,2024年6月申请仲裁未超时效。
规章制度认定错误:2015年《某公司本部员工效益工资分配办法(试行)》规定项目重大损失可扣罚递延支付效益工资,2021年《业务经营管理违规问责办法》规定经济处理包括罚款,已包含追索扣回和经济处罚内容。
李某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项目情况:李某在职期间参与的石家庄、廊坊、广州等项目出现逾期风险,某公司认定其负有管理责任,决定追索扣回绩效并处罚。
制度依据:某公司提交的制度中,2015年办法仅规定扣罚递延奖金,2021年问责办法未明确可追索已发绩效,且用人单位无罚款权力,其他制度出台于李某离职后,对其无约束力。
仲裁时效:双方2021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部分项目在李某在职或离职一年内已出现风险,某公司2023年才作出问责及处罚决定,2024年6月申请仲裁,超出 1 年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
仲裁时效:双方2021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部分项目在李某在职或离职一年内已出现风险,某公司2024年6月申请仲裁,超过1年仲裁时效,且其主张的仲裁时效中断不成立。
制度依据:2015年办法未规定可追索已支付工资,某公司无权对劳动者罚款,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来源: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