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12月18日电 题:“南京博物院藏仇英名作现身拍卖市场”追踪
新华社记者
近日,“南京博物院馆藏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现身拍卖市场”引发关注。围绕国有博物馆对捐赠品的认定与处置、文物捐赠人权益如何保护等焦点问题,新华社记者对南京博物院负责同志、捐赠人代理律师以及业内专家进行了追踪采访。
是真迹还是伪作?
庞莱臣是晚清民国时期著名收藏家。
1959年,庞莱臣之孙庞增和携家人向南京博物院无偿捐赠庞莱臣“虚斋旧藏古画”137件(套)。南京博物院后向庞增和先生出具了《捐赠文物资料收据》,及捐赠“虚斋旧藏古画”137件(套)清册等捐赠证明。其中,就包括仇英《江南春》图卷。
庞增和之女庞叔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她的曾祖父庞莱臣为近现代中国著名的收藏家。庞家多次捐赠的文物现存于故宫博物院、南京博物院、上海博物馆、苏州博物馆,并有不少文物为各家博物馆镇馆之宝。“我父亲与我于1959年向南京博物院捐赠的文物,都是珍品,不存在伪作,但南京博物院擅自认定五件藏品系伪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曾祖父及父亲的声誉。”
南博向新华社记者出示了专家鉴定记录及有关流程证据:第一次是1961年11月,原文化部组织以张珩(张葱玉)为主的全国书画鉴定专家组到南博进行书画鉴定,张珩、韩慎先、谢稚柳三位专家鉴定后认为:“江南春图卷,伪,一般,陈鎏题引首真,后面题跋完全不对,伪做得很好,原庞家是当真的藏的”。第二次是1964年6月,王敦化、徐沄秋、许莘农三位专家再次鉴定,认为“仇英江南春图卷,假”。
是“无名消失”还是“划拨、调剂”?
2025年6月底,庞叔令与其代理律师尹志军前往南博发现,庞增和捐赠的137幅书画,其中132幅仍在南博库房保管,但少了包括仇英的《江南春》图卷在内的5幅作品。查验结束后不久,南博以书面形式对庞叔令予以答复:另外5幅画被认定为“伪作”,已从藏品序列中“剔除”,并进行了“划拨、调剂”处理。
2025年11月20日,庞叔令状告南京博物院案正式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庞叔令的核心诉求是要求南京博物院说明在南博“消失”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等5幅画作被“划拨、调剂”的具体流向(该诉请已当庭撤回并表示将另行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将其返还。
新华社记者经采访得到了《江南春》图卷从划拨、调剂、退藏、销售的相关史料。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出台《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之后,南京博物院依照此办法,由原江苏省文物出境鉴定组及南博鉴定人员对一批建议剔除的书画作品进行再次审核,确认不宜入藏。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苏省文化厅提交《关于处理不够馆藏标准文物的报告》,请求“将不够馆藏标准的文物(即博物馆的处理品)进行调剂,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处理”。原江苏省文化厅于1997年4月21日同意调剂。1997年5月8日,被专家认定为赝品的《江南春》图卷拨交给原江苏省文物总店,于2001年4月16日被“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销售清单明示为《仿仇英山水卷》。
捐赠物被鉴伪后是否应归还捐赠人?
从20世纪60年代鉴定为“伪作”到20世纪90年代决定划拨、调剂,直至2001年销售,跨越了三四十年,其间庞家人毫不知情。尹志军认为,庞叔令作为捐赠方的后人,有权知道捐赠品是否被妥善保存、被鉴定为“伪作”的5件书画具体流向何方。南博在作出“划拨、调剂”决定时更应当主动告知,如果确需处置藏品,也应当优先考虑让原捐赠人收回。
南博代理律师张涵认为,该批藏品所有权自交付时已依法转移至国家,捐赠人也未在捐赠时保留返还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法律亦未规定受赠人负有向捐赠人或者其继承人返还已交付捐赠物的义务。因此,庞叔令女士要求返还争议画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捐赠时所有权已经属于博物馆了,就算退也是退给博物馆,所以博物馆有权处置。”北京拍卖界的一位资深收藏顾问表示,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古书画鉴定难度极大,一般约定拍卖行不承担画作真伪的责任,买家可在预展环节自行鉴定。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事件的一大焦点就是艺术品市场应关注拍品来源是否正规。南京博物院必须有清晰证据证明这幅画作出库时合规合法,否则这幅画不仅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而且应当依法追回。
记者最新获悉,该事件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将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