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件,为拒绝以“教育”之名实施“家暴”亮出法治态度。
2015年,小A的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A跟随父亲甲生活,母亲乙获得周末探视权。这本是一个看似常规的离异家庭安排,却在时光的推移中,逐渐演变成一场噩梦。
甲对前妻心存怨恨,小A也成为了甲向乙讨价还价的筹码。甲多次强迫A拉黑母亲的电话与微信,试图阻挠乙行使原先约定的探视之权。爱女心切的乙为了能见到朝思暮想的女儿,便也愿意支付更多的抚养费以换取正常的探视。然而,没想到的是,乙一次次的退让只换得甲的故态萌发。
不仅如此,父亲甲酗酒后还多次以教育A为由,把A深夜叫醒回答问题,只要答案不满意,父亲甲就会让A罚站,不许睡觉。此外,父亲甲还动不动就对A拳打脚踢。在一次殴打中,看不过的同学告诉了小A的母亲乙并报了警,公安机关了解事情经过后,对父亲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2024年7月,母亲乙起诉至文昌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判令女儿A归其抚养。父亲甲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却表示自己与女儿关系良好,所谓的“殴打”也只是正常的子女教育,远远谈不上“家暴”。
法官经审理,最终支持了母亲乙的诉求。一是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甲对小A殴打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子女教育的范畴,构成了家庭暴力。在甲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其抚养权应予解除。二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A已满八周岁,愿意跟母亲乙生活,且母亲乙具有抚养能力。在父亲甲抚养期间,也一直关心孩子的生活、心理情况,尽到了母亲的责任。乙完全具有扶养A的主客观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母亲乙抚养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