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韩雯)经济困难,身体又失能,这样的老人养老问题如何解决?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我市刚刚下发的《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据介绍,《通知》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即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分为两种情况:我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或者中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我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与此同时,《通知》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其失能等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为了让服务不“缩水”,区民政部门还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情况等。各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和当年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资金情况,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