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一线思考】
政府采购以最低评标价法助力“带头过紧日子”
■ 周玉保
近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这意味着党政机关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过紧日子,不是一时之需,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贯的、长期的、常态化的工作要求。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落实“带头过紧日子”显得更为重要。最低评标价法作为政府采购中的一种评标方法,具有明显的节约财政资金、成本控制优势。
优势
一是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最低评标价法秉持着“同等质量、价格优先”的原则,以价格为核心,兼顾质量和效率。供应商可依规则精准投标,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公众与监管部门能直观监督,有效压缩暗箱操作与腐败滋生空间,维护政府采购公信力与形象,增强社会对政府采购公平性的信任。
二是有助于促进成本控制,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在满足采购实质性条件及项目需求的前提下,最低评标价法通过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能够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实现财政资金的节约。
三是有助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最低评标价法具有公平、公正的特点,能够促使供应商在价格上进行激烈竞争,有力冲击市场垄断格局,提高市场活力。在实施过程中,供应商为了获得中标机会,可能会选择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报价获得市场份额,从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整体质量。
挑战
——质量风险。一是质量难以保证。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以获得中标,可能会牺牲产品质量。这导致中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不满足实际需求,从而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长期效果。二是恶意低价竞争。供应商可能通过恶意低价竞争来获取订单,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执行风险。一是供应商选择困难。由于供应商数量可能较多,招标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筛选。加上价格是主要评审标准,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可能被忽视。二是合同执行风险。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因成本压力而采取节约成本的措施,如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这可能导致合同执行不力,进而影响项目效果。
——市场风险。一是市场竞争加剧。对于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供应商可能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价格,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创新能力受限。低价竞争可能导致供应商将更多精力放在降低成本上,而非技术创新和服务优化,从而限制了行业的创新能力。
策略
在面对实施最低评标价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时,不能因噎废食,而是需要采取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以确保采购活动既能助力“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又能实现成本控制,还能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澄清模糊认识,低价不等于低质、恶意。一是低价不等于低质,即低价和低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产生劣质采购项目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个别供应商诚信、法律责任畏惧缺失,采购人对项目监督、验收走过场、监管部门处罚过轻。二是报价低不一定是恶意。根据《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可以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异常低价。如果供应商异常低价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则属于恶意低价投标。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控制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为落实“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应切实肩负起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从采购项目的规划、招标文件的编制,到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谨细致,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担负起全面把控的主体责任。准确界定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发挥其优势的关键,并非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那些技术规格、标准相对统一,性能、质量易于比较的通用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复杂、标准不统一、差异化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采购需求论证充分,把控招标文件精准。一是明确采购需求。通过市场调研,了解所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行情、技术标准等信息,然后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沟通,制定详细、准确的采购需求书,以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以及服务的质量标准、服务期限等要求。例如,在采购办公设备时,本着足够用、切忌“高大上”的原则,详细说明设备的功能、售后服务等,避免因需求不明确而导致采购失误。二是强化质量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要求,包括技术参数、服务标准、交付时间等,避免供应商对需求产生理解偏差,减少后期变更的风险。对关键性能指标,设置最低标准,确保中标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实际需求。三是采购需求标准化。财政部先后印发商品包装、计算机、数据库、操作系统、物业管理服务等采购需求标准,对采购需求进行详细分类和标准化描述,为最低评标价法广泛实施提供了需求标准。
——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执行。一是优化内控机制。明确政府合同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备案、归档等一系列内部工作流程,加强政府合同的全流程规范、全过程管理。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二是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采购项目动态监管机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合同相对方资格资信审查不严、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三是建立协同验收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应协同配合,共同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对中标产品或服务的验收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验收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提高供应商的准入门槛。一是强化资质审查。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同时,还要严格把控市场准入关。对于挂靠、转包、串标、围标、偷工减料等非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不过关以及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作出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二是建立信用体系。完善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于诚信的供应商,给予投标时的适当优惠。对于失信的供应商,则将其列入黑名单,以供采购人进行采购活动时参考。
(作者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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