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工新闻网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有利于整合劳动力市场信息,促进劳动力市场分工及专业化,尤其是有利于更及时、便捷地满足一些用工单位的临时性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的三重法律关系。”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袁媛表示,劳务派遣关系需同时满足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提供实际工作岗位两个法定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涉及合同主体审查、实际管理权归属及派遣岗位合规性等要素。按照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要履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人单位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务用工关系,需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等福利待遇,提供必需的培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是认定劳务派遣关系的重要依据。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还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而这则是认定劳务派遣关系的重要参考。
对此,袁媛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查看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确认劳务派遣关系,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记录也是重要依据。此外,还可以通过查看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式,来辅助认定劳务派遣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其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里所说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袁媛解释道。
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工伤责任如何认定呢?
对此,袁媛认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责任。袁媛进一步解释道,若用工单位不存在过错、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不过,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因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或因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在委托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者约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伤亡承担相应的费用的,用工单位应依据约定义务条款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此外,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管辖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当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参保地时,也可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需注意的是,具体管辖可能因各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记者李华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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