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观新闻记者 邬靓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强化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根据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近日,我市各地公布多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涉及燃气、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
案例(一)
【案例回顾】2025年2月底,南昌经开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进行修订。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南昌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7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回顾】2025年3月初,南昌经开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核查举报时发现某公司仓库存在甲醇、乙腈、废液等危化品混放现象,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氧气瓶、氩气瓶、氮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A阶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回顾】2025年2月26日,南昌经开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处理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南昌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案例(四)
【案例回顾】2025年5月7日,南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现场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项裁量梯次A档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例回顾】2025年4月11日,东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扬子洲镇某焊金店店员熊某某正在开展动火作业。因熊某某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对该焊金店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无证作业人员熊某某立即停止作业,暂时停止使用相关焊接设施设备,并对其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
【处理结果】该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项裁量梯次A档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案例回顾】2025年4月17日下午,南昌市城管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称新建区溪霞镇乔岭村古风红木厂旁一废弃厂房存在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现象。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废弃厂房内储存了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现场共发现214个“黑气瓶”(其中4个含有液化石油气)和一套倒灌设备。该场所不具备储存液化石油气存放条件,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属于非法储存“黑窝点”。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款五项,新建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案例(七)
【案例回顾】2025年1月22日,南昌县应急管理局接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反馈,莲塘街道综合市场仓库有人非法销售烟花产品。经调查发现某店铺在综合市场仓库非法经营储存烟花产品,该仓库地址属于禁燃区,现场查获66箱烟花产品。经核实,该店铺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店铺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九项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该店铺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整及非法经营的66箱烟花产品。
案例(八)
【案例回顾】2025年4月21日,南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银三角街道,对江西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员工毛某平从事电焊作业,但经调查该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南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案情回顾】2025年5月4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组在对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安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核查:企业现场实际存在液氧、液氮充装,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在液氧、液氮储罐旁直接进行液氧、液氮充装作业,未进行安全评价。
【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项A类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