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部分塑料污染行为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本报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陈恬) 昨天是世界环境日,主题为“终结塑料污染”。我国、我省、我市对塑料污染治理都有严格规定,部分与塑料污染相关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触碰刑法红线。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雪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着诸多规定。徐成雪提醒,部分与塑料污染相关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例如,在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若违规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徐成雪介绍。
此外,违规进口或走私废塑料“洋垃圾”,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涉嫌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涉嫌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或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将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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