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管理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要求,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创新探索“三个结合”案件质量检查法,在辖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质量专项检查,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运用“原案件与关联案件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发现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未全面落实风险评估的问题。在检查李某某被附条件不起诉一案时,检查人员通过查看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发现,李某某除涉及此案外,还曾涉及另一起聚众斗殴犯罪刑事案件,遂立即查阅关联案件卷宗,发现关联案件中多项证据证实李某某系聚众斗殴犯罪团伙成员之一,其多次参与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活动,均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作犯罪处理,但原案的审查报告未对此情况进行记载、说明和分析。后李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再犯罪,导致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查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类似问题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不在少数,这反映出相关办案人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未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全面风险评估。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办理质效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涉及多次类似违法行为的成瘾性犯罪,或者涉及团伙犯罪,并有严重不良习惯的,屡次违法犯罪的,应慎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重庆市检察院制发的《重庆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双审查双查询”工作办法》也提出:“检察机关在拟作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当开展风险审查评估。”因此,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经存在的风险进行精准把控,最大程度降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撤销的风险。
二是运用“侦查卷宗与检察内卷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发现个别检察官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存在机械化判断“有悔罪表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在检查陈某某被附条件不起诉一案时发现,该案的审查报告写明,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遂判断其具有“悔罪表现”,但实际上该审查报告遗漏了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中关于陈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的相关内容,致使对陈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其此前两次参与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的情况。在检查刘某某被附条件不起诉一案时,检查人员发现,该案审查报告中只写明侦查卷宗中提到的“其父亲明确表态能配合司法所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管教工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悔罪认罪”等内容,却遗漏了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逃学、与校外闲散人员交友、多次与同学发生肢体冲突”等情况。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案件承办人对“有悔罪表现”的判断未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综合把握,仅机械化认定,而未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走访等方式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习、工作、生活轨迹以及交友情况,以此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三是运用“自查材料与证据材料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发现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帮教考察工作缺乏时效性、规范性的问题。比如,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运用“基层检察院自查+上级院复评”的模式开展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检查,在对各基层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自查材料进行复评时,发现普遍存在帮教考察工作未扎实开展的问题。实践办案中,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结束,还要做好帮教考察的“后半篇文章”。通过实质性开展帮教考察工作,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罪错行为,从偏差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中纠正过来,最大程度地实现教育挽救,有效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部分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因犯新罪或漏罪而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此时距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已有一段时间,有的甚至时间过半,但检察院委托开展帮教考察的社工组织未提交任何帮教考察具体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有的社工组织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中,仅通过电话联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法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踪及活动轨迹;有的社工组织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现请假去外地的情况时,未能及时向检察院报备,致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脱管后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社工组织开展帮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致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挽救功能“大打折扣”。同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帮教考察工作也存在“一托了之”的现象,缺乏全流程监管和指导,最终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多元功能的发挥,造成部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帮教考察期内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功亏一篑。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