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佳木斯政务
关于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予以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中心城区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车秩序,改善机动车停车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时,车头应按照停车泊位箭头指示方向,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禁止未按箭头指示方向或超出、跨越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非机动车、摩托车应该停放在规划停放范围内,按指向停放,对于违停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将予以拖移暂扣。
二、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占用停车泊位用作其他用途,对非法占用临街停车泊位堆放的物品将予以清除、收缴,保证车辆正常停放秩序。
三、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拍摄取证,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给予处罚。
四、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