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证监局)
来源:宁夏证监局
宁夏艾尼工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军、李洪香:
截至2025年4月30日,宁夏艾尼工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尼科技或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军,财务总监李洪香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尼科技、李军、李洪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自收到本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