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检察:以听证之“钥”,提监督质效
创始人
2025-06-04 13:32:00

“这场公开听证让我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了更深入了解,认识到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邀人民监督员表示。

近日,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撤销缓刑审查案召开听证会,特邀人民监督员、听证库成员、值班律师担任听证员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听证。通过“听、证、议、决”全流程公开审查,确保法律监督精准有力,为社区矫正工作筑牢法治防线。

案情回顾:缓刑期间涉毒,触碰监管红线

“我真的后悔了,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不会再吸毒了”容某某被收监执行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因犯罪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容某某数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其行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拟同意高要区司法局提请撤销容某某缓刑的建议,并组织公开听证。

听证现场:多方参与评议,确保程序公正

本案中,容某某只受到了一次行政处罚,是否应当被提请撤缓收监呢?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逐一开示本案证据,并阐述了拟提出撤销缓刑检察建议的相关法律依据和理由。司法局工作人员就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意见进行了说明,并解答听证员提出的疑问。“从整个听证过程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容某某在缓刑期间本应珍惜机会,却再次违法,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撤销缓刑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也能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数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主观恶性大,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缓收监”。经过充分讨论后,听证员最终达成一致评议意见:容某某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若继续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利于教育改造。

法律监督:严把矫正关口,维护司法权威

缓刑是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缓刑并不代表无人监管,甚至为所欲为,需接受社区矫正监管。

检察机关结合听证评议意见后审查认为,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依托咪酯,其行为不仅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更对社会安全稳定构成潜在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高要区检察院依法向高要区司法局提出同意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

下一步,高要区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听证程序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显微镜”作用,认真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听证常态化、监督实质化”为抓手,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筑牢社会治理法治防线。

检察官提醒

1.自2023 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正式生效,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等行为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高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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