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多地奔波解纠纷 检察温情暖人心”。
“检察为民办实事 民事和解促和谐”。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拿着锦旗,向山西省襄汾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表示感谢。
一起案件取得了让原告、被告都满意的结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借贷纠纷
双方各执一词
“2021年,我向张某借了14万元,在他向法院起诉前,我已陆续还了11万余元,可法院还是判我还14万元……”2024年10月8日,监督申请人史某某来到襄汾县检察院,向该院负责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检察官讲述了事情原委——
2021年6月29日,史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2个月。同年7月20日,史某某又向张某借款9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后,史某某每月不定期地向张某偿还数额不等的钱款,但还是因为没有及时结清欠款,被张某起诉至法院。
史某某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还款明细显示,截至2022年5月16日张某向法院起诉时,史某某已向张某累计还款11.6万元。“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时,我因疫情原因被困在外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史某某告诉检察官。
受理了史某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了史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并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
“我与史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涉及的远不止襄汾县法院审理的这两笔。”2024年10月10日,承办检察官在向原告张某了解借款情况时,张某说。
随后,张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两份证据:一张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的5万元借条及史某某出具该张借条时的照片;一份2021年7月1日张某向史某某转款2.75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称那次的实际出借金额为3万元,其中2500元是给的现金。张某认为,法院判史某某按14万元还款只少不多。
针对张某的说法,承办检察官向其出示了史某某提供的转账明细,让其对偿还金额进行逐条核对。张某核对后,对该明细中两笔3万元的转款不予认可,认为那两笔钱都不是史某某向其本人的还款,其中2021年12月10日的那笔3万元还款,是案外人路某某委托史某某向其偿还的借款;2023年6月25日由案外人李某分两次转账的3万元,则是李某向其进行的转账支付,与史某某无关。
张某的举证,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承办检察官在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比对后发现,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史某某转账2.75万元时使用的微信号,与史某某提供的转账明细中张某的微信号并非同一个微信号。
“为何原告张某要用两个不同的微信号向同一人转款?”这一细节让承办检察官对相关转账记录产生了怀疑。
抽丝剥茧
真相水落石出
为彻查真相,承办检察官围绕双方提供的证据中有疑点的几笔转账记录展开了新一轮的调查。
检察官经调查发现,产生于2021年7月1日、用来证明张某向史某某微信转账2.75万元的证据中,那个张某并非本案的原告张某,而是与原告张某同名同姓的一名案外人。检察官通过审查史某某与案外人“张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案外人“张某”与史某某之间仅有一笔交易记录,即史某某于2021年7月3日将一笔2.75万元款项转至了“张某”的银行账户。这个时间,正好是“张某”通过微信向史某某转账2.75万元之后。而针对原告张某陈述的其在向史某某转账2.75万元的同时,还给了史某某本人2500元现金的事实,史某某提供了当时其本人不在当地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现金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
随后,承办检察官又调取了张某与路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案卷材料,就2021年12月10日史某某向张某转款3万元的事实进行核查。检察官查明,在张某与路某某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路某某向张某的借款金额为4万元。2021年12月10日,路某某向史某某转账3万元,委托史某某代其向张某偿还借款。史某某收到该笔转账款后,当天就把钱转给了张某。2023年3月6日,路某某将史某某起诉至襄汾县法院,要求其返还3万元,法院支持了路某某的诉讼请求。由此可以证实,2021年12月10日史某某转给张某的3万元应归为其向张某偿还的借款,只是还债的钱并非其本人的钱,而是路某某的钱。这一点,也得到了史某某的认可。
对于那笔产生于2023年6月25日、分两次进行的3万元微信转账,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后发现,当时,史某某因自己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使用微信和银行卡的转账功能,便让朋友李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万元借款还给张某,事实上,李某与张某并无其他经济往来。
就这样,经过层层深挖,承办检察官厘清了事实真相——2021年,史某某共向张某借款14万元,在不清算利息的情况下,截至2022年5月16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史某某已向张某累计偿还11.6万元。张某主张的其他借款事实,均不存在。襄汾县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4万元”的民事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一波三折
双方达成和解
在调查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生效后,张某向襄汾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3年6月,法院对史某某的银行账户及名下房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将该房产依法拍卖。
因该房产系史某某与其妻子共同所有,在张某向法院预交了评估费和拍卖费后,史某某的妻子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2024年6月,史某某的妻子又以案外人的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法院驳回。史某某的妻子不服,上诉至临汾市中级法院。2024年11月,临汾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检察官还了解到,明知自己对张某的借款尚未还清,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史某某一方就是希望尽量拖延房产被拍卖的时间。而随着检察机关调查的深入,案件事实逐渐明朗,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都悄然发生了变化——张某希望尽快收回欠结的本金及合理的利息,史某某希望减少还款数额、保住房子。此时,相比于抗诉启动新一轮审理,和解才是更有利于实现双方诉求的最佳途径。
在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向时,张某和史某某都表示,愿意在检察监督环节达成和解协议。
然而,到了约定好的签署和解协议的日子,史某某却迟迟没有出现。
史某某为何无故缺席?承办检察官通过其诉讼代理人了解到,史某某的母亲当天突发急病,因时间紧迫,史某某未能及时告知。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专门赶到医院,探望史某某的母亲,并告知史某某已经征得张某的同意,待史某某方便时再商量和解事宜。史某某当场感动地说:“没想到我失约在先,你们不但没有直接了结我的案子,还专门来看望我的母亲!”
今年3月5日,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史某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案在执行阶段产生的评估费等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执行费由史某某承担,史某某再向张某分期支付7.5万元,双方再无纠纷。之后,张某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史某某也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近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史某某将首笔1.5万元还款交至张某的手中。
■检察官说法
以“优”解“忧”
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遵循自愿原则,注重法理情的交融和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用高质效检察履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多起纠纷和诉讼,致使双方矛盾越积越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查明案件事实、算清账目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所在,精准把握当事人诉求,因势利导,释法说理,寻找和解空间,用民事检察和解的柔性手段,“一揽子”化解了包括申请监督案件在内的多起矛盾纠纷,将案涉当事人从长时间的诉讼羁绊中解脱出来,实现了办案效果的倍增、叠加效应。
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案的办理过程虽然困难重重,但检察机关从未放弃帮当事人找到化解纠纷的最佳途径,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在引导当事人和解时,帮助各方寻求利益平衡点,缓解对抗情绪,让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使各方均回归到平和的正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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