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王立民 《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体例、内容十分完整的法典,也被称为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形成了中华法系。当下,我国正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必要知晓《唐律》的来龙去脉,增加一些相关知识。 (一)以肉刑为主转向以自由刑为主 中国从夏朝开始就制定法律,其中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吕刑”等。春秋末年,一些诸侯国改变以往法律不公开的做法,开始公布成文法。最早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者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称为“铸刑鼎”。之后,各诸侯国纷纷效仿,公布成文法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并延续下来。 战国时,魏相李悝在总结前人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由此,中国绝大多数封建朝代都把主要法典称为“律”。《唐律》的制定者博采唐前立法的众长,取长补短,终成《唐律》这样一部著名法典。这里以两例证之。 一是《唐律》采用的“律”源自商鞅的“改法为律”。商鞅是著名的法家人物,姓公孙,名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受封商邑,号“商君”,所以人们习惯称其为商鞅。他小时候就与许多孩子不同,特别喜爱法律,有“少好刑名之学”的说法。这为商鞅以后能在秦国主持变法、治理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公元前361年,商鞅携带李悝制定的《法经》前往秦国,深得秦孝公赏识,获得委任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范围涵盖农业、军事、法律等诸多领域。仅在法律领域中就有“改法为律”,即把《法经》改称为《秦律》。 二是《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主要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组成。封建制五刑从奴隶制五刑发展而来。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主要由肉刑和死刑构成。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演变的过程中,有过一个重要的刑制改革事件,即缇萦上书汉文帝的事件。《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接受了包括汉文帝改革刑制在内的历史成果。 (二)死刑执行前改由皇帝勾决五次 在《贞观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不少值得点赞的地方,这里仅举两例:一是增加了“五复奏”。复奏是一种在罪犯已被司法机关判定、皇帝审定为死刑之后,在死刑执行前再由皇帝勾决的制度。“三复奏”指的是一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三次;“五复奏”是指两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五次。这是一种对皇帝司法权力的制约,也是一种慎刑的表现。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执行。唐太宗在制定《贞观律》时,觉得流刑和死刑的刑差太大,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罪犯因此被适用了死刑,于是决定增设“加役流”刑。此刑重于一般流刑,又轻于死刑,可使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罪犯通过适用“加役流”刑而活下来。 唐高宗即位次年颁行《永徽律》,保持了《贞观律》的内容。考虑到司法官对《唐律》要有一致的理解、科举考试要有标准的答案,有必要对《永徽律》律条作出官方解释并适时出台。于是,《永徽律疏》颁行了。《永徽律疏》由律条和疏议两部分构成,疏议是对律条的解释。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为《永徽律疏》首创,也为以后部分律典所继承。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颁行《开元律疏》,对《永徽律疏》作了微调。微调的原因主要是避讳、地名的改变等,但在体例、内容方面无大的变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开元律疏》实为《永徽律疏》的翻版。 《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实属罕见。 (三)良好的实施效果产生的重要影响 优秀的文本和良好的实施效果,使《唐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虽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这些法典皆以《唐律》为楷模;另一方面,唐朝的高度发展吸引了当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国家,纷纷派出遣唐使到中国取经,包括学习移植《唐律》。这些国家包括朝鲜、日本、越南等。 朝鲜的高丽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体例和内容。《高丽史·刑法志》讲得很实在:“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较为虔诚地学习、移植《唐律》。日本在公元7世纪至10世纪间制定的法典,不少仿照了《唐律》。特别是《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在体例和内容上大量仿照《唐律》。越南也是一个受《唐律》影响很大的国家。公元1042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230年颁布的《国朝刑律》大体依循《唐律》,体例中的卫禁、户婚、诈伪、捕亡、断狱等篇目名称和内容中的十恶、八议等规定皆取自《唐律》。 总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强的古代律典,不仅对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而且对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过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一席。今天,要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读《唐律》是不行的。 (文章节选自王立民的《法苑内外》,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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