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强调,老年医学科应当以老年患者为中心,强化老年人群重点疾病的早期筛查与早诊早治,规范开展老年综合评估,强化老年综合征管理与共病处理,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最大限度维持或改善老年人功能状态,提高其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
□彭远汉 喻俊
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老年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25年版)》(以下简称“新版指南”),明确要求全国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并细化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服务模式等标准。
新版指南强调,老年医学科应当以老年患者为中心,强化老年人群重点疾病的早期筛查与早诊早治,在做好各种疾病诊疗的同时,规范开展老年综合评估,强化老年综合征管理与共病处理,加强安全用药指导,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最大限度维持或改善老年人功能状态,提高其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要求老年医学科要逐步建立多学科团队工作模式,根据临床工作需要,主动吸纳内科、肿瘤、中医、康复、精神心理、护理、药学、营养等各专科医护人员,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共病诊疗特色服务,积极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单病种诊疗模式向多病共治模式转变。
根据新版指南,老年医学科应当设置门诊诊室、病房、综合评估室。三级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住院床位数不少于20张,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0张。老年医学科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要执行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适老化改造,符合老年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在人员配备方面,老年医学科每张病床要配备医师不少于0.3名,配备护士不少于0.6名。老年医学科医师配置要确保落实三级查房制度。鼓励医院配备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治疗师、临床药师等人员。同时,要配置基本抢救设备,包括气管插管设备、简易呼吸器、心电监护仪、心脏除颤仪等。鼓励医院设置辅助洗浴设备、电动护理床、自主转运装置、肠内营养液输注泵、康复训练设备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新版指南与我国保险经营机构开办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也被称为社保“第六险”)有效对接,相得益彰。因为长护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有鉴于此,各级保险经营机构要积极参与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工作,为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长护险,为医院建立老年医学科和长护险制度提供配套支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方面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成立长护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主动做好与相关医院与长护险的功能衔接,共同推进其有序开展;配备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建立符合长护服务要求的软件、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坚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长护险规程或实施细则,建立长护险“一人一档”数据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上门跟进服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护理服务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方面要严格按照长护险的业务范围、场地及人员配备、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从而更好地保障长护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把长护险工作做细抓实。另一方面要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施设备,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必须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按照护理服务计划,严格执行服务项目,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三是信息公开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方面要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符合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切实把长护险办好办实。另一方面要按规定悬挂统一的长护险服务定点机构标识,向社会公布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快长护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实现医院和护理服务机构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是落地见效要到位。各级保险经营机构一方面要建立长护险工作系统用户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权限内容,专岗专权,负责长护险用户账号管理和维护,从长护险用户权限申请、审批、配置、变更、注销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医院和长护险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等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开展长护险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智能监控、绩效考核等,持续提升长护险智能化核查水平,把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要部署,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和有效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景德镇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