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工会主席被违规辞退,经开区总工会全程参与助其维权——
【娘家人暖心事】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
2024年4月19日,北京某生物医药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相关民主程序,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在任工会主席孙女士的劳动关系。
孙女士不认同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寻求上级工会组织的帮助。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的指导纠正下,公司仍坚持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关系。
经开区总工会按照规定为孙女士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孙女士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该公司向孙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公司履行判决,孙女士收到赔偿金25万余元。“在近一年的维权过程中,工会工作人员凭借全程的专业指导和热心服务,帮我维护合法权益。”孙女士说。
解除劳动合同
孙女士于2018年5月18日入职北京某生物医药公司,任市场部门项目主管,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一次劳动合同的届满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2023年2月17日,孙女士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任期至2026年2月16日。
2024年2月23日,公司向孙女士送达《警告函》,“根据《关于加强营销人员客户拜访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以孙女士在2023年2月22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非出差时间未到所负责的终端或经销商办公地点进行出勤打卡,作为营销中心市场部人员,未能深入区域一线市场,未达成每周至少四天拜访医院或经销商(需在相关拜访地点打卡拍照作为考勤依据)”为由,给予孙女士警告处分。
2024年4月15日,公司再次向孙女士送达与第一份理由类似的《警告函》。两天后,孙女士向经开区总工会寻求帮助,并在4月19日,携带其工会主席审批任命文件和法人证来到经开区总工会咨询维权事宜。
与此同时,孙女士接到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邮件。公司未按相关民主程序,直接向孙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孙女士在经开区总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孙女士相应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事实依据不当
2024年11月12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经开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参与旁听与调解。庭审中,公司坚称解除孙女士劳动关系合法。
在调解过程中,经开区总工会进一步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法院认为,就查明事实而言,虽然孙女士在2022年11月2日对待相应简单工作时较为消极,但该行为距公司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长达17个月,同时结合相应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况,可以认定公司将此作为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显属不当。
另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2024年2月23日给予孙女士警告处分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系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进行举证,故对孙女士给予相应处分的做法显属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孙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孙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判决公司向孙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兴区人民法院毛希彤法官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章第十八条只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而未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上述程序。但是,考虑到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的严重性程度远高于调动工作的客观实际情况,以及确保工会职能正常发挥的需要,应认定用人单位与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解除劳动合同时亦应履行相应程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