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邯处〔2025〕13042525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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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12:05:16

冀市监邯处〔2025〕130425250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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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5月28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根据《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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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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