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5月29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已上市血液制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原则》旨在指导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科学规范开展血液制品上市后场地变更药学研究,引导和促进血液制品持有人利用场地变更进行生产工艺升级优化和硬件系统改造,加强对已上市血液制品药学变更的管理;适用于人血浆来源的血液制品,其所称血液制品场地变更是指血液制品上市后,持有人于异地或原址新建、扩建或改建生产厂房,通常涉及一个或多个品种的场地转移。
《指导原则》着重围绕基本考量、变更类型事项及技术要求、其他考量进行阐释。
《指导原则》鼓励持有人一次性完成血液制品品种整体场地变更,若因特殊情况无法一次性完成所有品种的场地变更,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生产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品种场地转移次序及阶段。《指导原则》指出,首个转移阶段是整体变更的基础,需进行全面、系统的变更研究,建议考虑转移产品生产工艺、规格、规模等方面的代表性,并开展首个转移阶段对后续转移阶段支持性的论证;后续转移阶段品种的验证程度、研究内容可基于首个阶段的研究结果经评估后确定。
血液制品场地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可能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即关联变更。《指导原则》对仅发生场地变更及其可能的关联变更事项进行例举,并提出相关研究的技术要求。《指导原则》指出hi'chuhi'chhi'chih,关联变更需要在场地变更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各项变更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并开展全面的变更可比性研究。当多个较低风险的变更事项关联时,可能导致整体变更风险升级,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指导原则》说明了增加生产场地/生产线、非临床研究及临床试验、风险管控方面的考量。例如,血液制品场地变更后产品,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试验的方式和程度应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确定。非临床研究方面,原则上应完成制剂安全性研究(局部刺激试验及溶血试验等)。临床试验方面,应充分评估变更后产品的质量属性对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当特定质量属性与安全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尚未确定,或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属性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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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