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为促进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市场
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六一”儿童节到来前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
通报2020年以来审结的
以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的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学员请求退还培训费胜诉率较高
据介绍,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底,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567件,其中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47件,其中46起案件中未成年学员为一审原告。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异常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双方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标准,90%的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学员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学员请求退还培训费胜诉率较高。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
有的未与未成年学员一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
有的使用其他公司证照经营,电子支付收款账户主体混乱;
有的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
有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记录不完整、不规范;
还有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停业。
教培合同设不退不换条款无效
通报会上介绍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中设置“不退不换”格式条款无效的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白某父母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为其购买了一张骑行运动年卡,内含500课时。白某接受了部分培训后,基于个人原因要求停卡。后因与教育培训机构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责令教育培训机构退还预付培训费。诉讼过程中,教育培训机构出示了载有“不退不换”内容的年卡会员协议,主张年卡与次卡价格差异很大,不可退换。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中虽标注“不退不换”,但此系教育培训机构事先拟定、用于所有办卡用户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加重了学员责任、限制了学员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综合考量教育培训机构给予的优惠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解除合同的过错等因素,法院判决支持了白某主张退还预付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本案系教育培训机构采用“不退不换”格式条款试图阻碍消费者退费的典型案例,教育培训合同中设置的“不退不换”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机构责任、加重了学员责任、限制了学员主要权利,教育培训机构依此拒绝履行退款义务于法无据。
培训地点改变学员或有权解除合同
教培机构改变培训地点,学员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通报会上也介绍了一起案例。
2021年6月,李某父母为其在家庭居住地点附近的教育培训机构购买跆拳道课程,并接受培训。同年11月,李某再次购买课程。2022年6月,开设于原址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场所新址距离李某居住地较远,故其未选择在新址接受培训。后李某起诉教育培训机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订立时的培训地点距李某居住地较近,后来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的培训地点距离李某居住地较远,且教育培训机构未就变更培训地点事宜与李某及其父母协商一致。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使李某上课距离明显增加,给其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带来明显不便,应允许其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培训地点接受培训。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的理由成立,教育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预付培训费。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与否对学员决定是否以预付式消费方式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有重要影响。
这起典型案例明确,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给学员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学员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学员在学习、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学员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预付培训费。
如何给未成年学员营造良好教育培训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大学员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在发生纠纷时,也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规范的合同,主动提供收据和发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约定“概不退款”等违法违规内容;
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也需尽量签订书面合同,重点关注课程优惠、有效期限、转让、终止服务、退费、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于格式合同约定不明的部分,家长可以与教育培训机构协商增加特殊约定条款;及时向教育培训机构索要收据、发票等支付凭证;
必要时,家长应请教育培训机构明确合同签订主体、服务提供主体与预付款收款主体的名称及关系,并留存相关证据,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学员家长需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同时注意保留与教育培训机构沟通的记录,如请假、调课、延期、退费等的沟通证明;
密切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动态,发现培训机构撤店、教师大规模离职、培训场所变动等异常情况,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依法维权做好充分准备。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动态监管,完善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探索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研判,定期开展联合整治、集中整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