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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5月30日讯(通讯员 黄浩峻 孙世权 记者 万凌云) 近日,所属烟台市的某油轮运输公司向镇江市财政专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至此,标志着长江镇江段2025年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结案。
5月30日,镇江海事部门介绍,3月26日,镇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所属“常**”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轮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上阀门关闭不严。执法人员随即使用“染色剂示踪检查法”进行冲水试验时,船尾水面出现大量红色液体,证实该轮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放至水体,排放时间约3天,违反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随后,镇江海事局根据《江苏海事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对该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其后,组织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并进行赔偿磋商,经过各方协调,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赔偿。
下一步,镇江海事局将持续继续贯彻《江苏海事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推动辖区海事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积极申请生态环境赔偿资金对船舶污染防治项目支持,建立金额较大船舶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港口船舶清洁生产提升机制。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