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学生举报同班同学带平板电脑后,得到了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和被举报同学的殴打。责任该如何划分?
5月28日,湖南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发现同学周某玩手机,遂向老师举报,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事后,周某将举报者打伤。
针对这一民事案件,法院判决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湖南高院认为,涉案学校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在这一事件中,学校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这些过错,涉及到多个方面,但仔细察之,源头仍在于学校鼓励学生互相检举。
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引导作用,向社会公众释放出明确的法律态度,值得点赞。学校有权力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校规落实,但不能“摁下葫芦浮起瓢”,把学生引到互相检举、彼此提防、人人自危的境地。这样不仅会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人格尊严,也会败坏学校风气。
当然,判决学校在这起民事案件中担责,意在强调,学校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宽松、向上、正向的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助力,奖励无边界的检举、告密,哪怕是一瓶牛奶,也不可以。
这是因为,其一,学校应正确引导学生,使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能动辄鼓励举报告密,甚至将学生推向“原子化”状态。
中学生的心智仍在成长中,对外部的认知并不全面、客观。表现在对校规的理解上,可能只盯着学校严禁学生携带电子设备这一条,而罔顾同学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乃至财产权。学校非但未能预见到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反而鼓励学生相互举报,这种行为无异于诱导学生可以“不择手段”,理当为后面发生的打人事件担责。
其二,包括学校在内,任何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都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然于国法之上。
学校担心电子设备影响学生的注意力,破坏教学秩序,这没问题,但不能以鼓励、奖赏举报的方式动员学生向同学下手。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校规不能违背国家大法,更不能打着“为你好”的旗号,肆意侵犯学生的个体权利。
如果举报行为得到鼓励,则可能将所有学生置于不安的环境中,不利于学生们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推而广之,一旦无边界举报被学生视为“理所当然”,很可能还会把这种风气带到社会上,进而影响社会风气。
学校如此操作,其实也是其来有自。一些学校爱让小朋友盯着别人,还奖励“打小报告”的同学。湖南这所中学的学生之间因举报发生了冲突,看似个例,实则有着相当深远的社会基础。而这也越发凸显出这一司法判决的可贵价值。
学生之间,除非威胁到人身安全、考试作弊等大是大非问题,一般的纪律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日常监管以及教育提醒等完成,大可不必搞“人盯人”的“以举报代管理”策略。“以举报代管理”,看似省事了,实则遗患无穷,不光孩子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被扭曲了,社会风气也会被侵蚀。
湖南法院此次的判决,也算是对那些学校提了一个醒,校规终究是校规,不能代替法律。学校不能鼓励无边界举报。
撰稿 / 胡栖安(媒体人)
编辑 / 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