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第四次征求《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创始人
2025-05-28 18:46:43

各相关运输企业、社会各界人士:

为保障网约车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约车管理推动网约车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对《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政办规〔2018〕1号)行了修订,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11日。请认真研究,于2025年6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在线反馈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我局邮箱:ggsgjk@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未尽事宜,请联系市交通运输局翁波,联系电话:4291756。

2.关于《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7

附件1

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控,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履行相关程序对网约车的数量和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事务性和行政许可辅助性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辖三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的审批;桂平市、平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的审批。申请县级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车辆审批的,也可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件。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车辆许可条件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2次及以上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限期整改后,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延续经营。

第七条拟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设立有完善的企业服务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能有效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在本市应当有与报备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常驻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下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营运车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车辆信息实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和维护计划,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要提前公示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

)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并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材料;

)车辆3寸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服务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约车驾驶员相关信息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协议等。

十五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正确使用计价系统,按收费标准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

)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使用文明语言,保持车内整洁;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主动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十六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十七登记为网约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依据《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

十八网约车终止经营、车辆使用性质或者车籍地变更的,应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二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二)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强化运营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

(四)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聚合平台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履行核验责任,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有不再满足本细则第十条要求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整改期间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该车派单或推送订单,如网约车平台公司仍然派单或推送订单的,属于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所称“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应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网约车平台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201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近6年时间,期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上位法都进行了重新修订,同时我市进行了机构改革,管理职能的变更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营商环境的要求等,使得《细则》不再适应当前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发展的需求。因此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政办规〔2018〕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三)《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行政规范文件名称“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为“贵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二)将第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和”;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定本细则”之间增加“结合本市实际”表述。

(三)在第二条“···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增加“或相关证照后”表述。

(四)将第三条中“(含市辖三区一县一市)”修改为“(含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桂平市、平南县)”。

(五)将第四条中“当地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将“在必要时可以对”修改为“在必要时履行相关程序对”。

(六)将第五条中“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许可和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宣传(网信)、维稳、工会、发改、物价、财政、人社、商务、工商、质监、法制、通信、税务、人民银行、信访、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事务性和行政许可辅助性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辖三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的审批;桂平市、平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的审批。申请县级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车辆审批的,也可向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件。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七)将第二章标题中的“驾驶”修改为“驾驶员”。

(八)将第六条“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修改为“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2次及以上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限期整改后,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延续经营。”

(九)将第七条第一项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在本市设立有完善的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并在其后增加“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在第七条第二项“···平台数据”和“接入”之间增加“能有效”表述;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七条第三项“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修改为“在本市应当有与报备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常驻管理人员;”。

(十二)将第七条第四项“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并到第七条第一项中。

(十三)将第七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第七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将第八条中的“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修改为“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分支机构”修改为“服务机构”;删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六)将第八条第五项中的两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将第九条第二项“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修改为“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十八)在第九条第三项“···服务车辆一致”后增加“车辆信息实时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表述。

(十九)将第九条第四项“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移作第九条第五项。

(二十)增加第九条第四项“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和维护计划,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

(二十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二十二)将第九条第六项中的“制定派单规则”修改为“制定合理的派单规则

(二十三)将第九条第七项中“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修改为“要提前公示运价规则”;删去“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修改为“并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没有正当理由”。

(二十四)删去第十条第一项“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二十五)将第十条第二项“,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 ”删除后,并将第十条第二项移作第十条第一项。

(二十六)将第十条第三项删除。

(二十七)将第十条第四项“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修改为“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并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修改后并将第十条第四项移作第十条第二项。

(二十八)将第十条第五项“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修改为“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修改后并将第十条第五项移作第十条第三项。

(二十九)删掉第十条第六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三十)将第十条第七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移作第十条第四项。

(三十一)将第十一条中的“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修改为“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修改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十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四)将第十一条第五项“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材料;”移作第十一条第四项。

(三十五)将第十一条第六项“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修改为“车辆3寸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修改后并移作第十一条第五项。

(三十六)将第十一条第七项中的“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修改为“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并删去“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修改后并移作第十一条第六项。

(三十七)删去第十一条第八项中的“、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修改后将第十一条第八项移作第十一条第七项。

(三十八)将第十一条第九项中两处“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审核”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车辆进行审核”;“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修改为“车辆所有人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以上修改后将第十一条第九项移作第十一条第八项。

(三十九)将第十二条第一项“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修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十)删去第十二条第二项“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四十一)将第十二条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移作第十二条第二项。

(四十二)将第十三条中的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四十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

(四十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三项“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四十五)第十三条第四项移作第十三条第三项。

(四十六)第十三条第五项移作第十三条第四项。

(四十七)将第十四条中“网约车经营者”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协议”修改为“经营协议”。

(四十八)将第十五条第三项“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修改为“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四十九)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中的“应当无偿归还失主”修改为“应当主动归还失主”。

(五十)在第十七条“.....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后面增加“依据《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

(五十一)将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按程序转为网约车。”删除并修改为“网约车终止经营、车辆使用性质或者车籍地变更的,应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二)将第十九条中“由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修改为“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五十三)将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删除,并增加“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五十四)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并增加“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俗称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二)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强化运营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三)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

(四)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五)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另行制定。”修改为“网约车聚合平台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履行核验责任,接入未在本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六)将第二十三条其中的“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删除,并增加“网约车车辆有不再满足本细则第十条要求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整改期间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该车派单或推送订单,如网约车平台公司仍然派单或推送订单的,属于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所称‘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应依法处罚。”

(五十七)增加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网约车平台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五十八)将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修改为“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十九)根据贵港市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对部门名称做相应调整。

(六十)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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