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为未成年人认识了解世界打开了重要窗口。在网络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丰富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2025年5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e’起护苗·守护成长”——北京市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家庭教育的指引》。现将《指引》全文发布如下:
《关于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家庭教育的指引》
一、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风险与问题
(一)不良信息影响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内容可分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在直播间观看、打赏“擦边”主播,模仿直播间其他网友评论发布低俗语言与主播互动;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充值阅览软色情漫画长达近两年。
(二)个人信息泄露
案件反映,部分未成年人使用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社交软件中上传隐私信息和私密照片。部分家长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意识不足,在网络平台公开“晒娃”,随意发布孩子的姓名、学校、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因轻信网友赠送皮肤的谎言,点击不明链接泄露支付密码,导致财产损失;在某猥亵案中,未成年人因轻信结交不良网友,向他人传播其私密信息,导致多次遭受猥亵。
(三)网络欺凌
案件反映,未成年人因校园纠纷或网络社交纠纷引发网络欺凌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案件中,面对孩子发生的纠纷,家长不能理性处理,导致纠纷升级,引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如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因追星在网络上辱骂他人,经法庭教育后进行赔礼道歉;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未成年人因校园纠纷,为报复同学,在网上散布同学的“黄谣”,严重伤害该同学身心健康,经法院判决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在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家长未妥善处理子女同学之间的纠纷,在学生家长群中谩骂他人,经法院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四)网络沉迷
案件反映,部分未成年人通过冒用、盗用家长或其他成年亲友的身份信息、租借设备、购买成年人账号等方式绕过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部分家长也未对未成年人的用网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引导和及时的干预,存在监护不到位的情况。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家长在未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即为未成年人配备个人手机、使用家长身份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导致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某款网络游戏;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从小学五年级至初一的三年间,半夜偷用家长手机看短视频,家长未能及时发现。
(五)非理性消费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三年共审结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所引发的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近七百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最高标的额310万,平均标的额8万余元。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为抽取其心仪的游戏盲盒皮肤,仅一晚上就充值4万余元;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轻信主播关于打赏可送礼物的宣传,在一场直播中打赏8万元;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申请退款后,当天即进行再次充值。
二、加强家庭教育的提示与指引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爱子,需教之以义方。家庭教育作为人生教育的第一课堂,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形成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影响。为发挥家长作为“第一任老师”的作用,引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下提示和指引:
(一)如何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有害网络信息
1.营造健康的网络使用环境。在孩子上网时开启网络过滤软件,对孩子能够访问的内容进行适当限制,屏蔽危害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同时,选择一些适合孩子年龄和兴趣的优质学习网站、教育益智类应用,鼓励孩子多接触积极健康的网络信息内容。
2.在孩子上网时适当陪伴。可以与孩子一起上网,观察孩子们喜欢的网络应用、信息内容和用网方式,以便及时发现不良用网习惯并予以教育、管理、引导。家长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后可以向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举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3.引导孩子辨别网络信息内容。教育引导孩子关注、学习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有益信息,帮助孩子辨别不良信息,学会区分真实与虚假信息、有益和有害内容,逐步提升孩子的信息鉴别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4.加强孩子对危害后果的认识。家长可以结合自身经历、社会新闻和司法案例,让孩子直观感受网络不良信息的风险和危害,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5.帮助孩子抵御有害内容侵蚀。如果孩子已经遭受了有害内容的负面影响,家长需要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例如,以平和态度询问孩子的情况,避免指责;寻求专业的心理辅导;保持耐心,加强对孩子言行的关注;必要时为孩子调整生活学习环境。
(二)如何帮助未成年人预防和处理网络欺凌
6.加强日常沟通和亲子信任。家长要与孩子保持密切、平等的沟通,让孩子在遇到问题时能毫无顾虑地找家长倾诉,一旦孩子遭遇网络欺凌,家长能够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情况。
7.加强权利意识教育。与孩子一同学习法律规定,让孩子了解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以及在网络空间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等内容,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明确网络言行的边界。
8.冷静克制地处理冲突。面对孩子之间的摩擦、纠纷,家长首先要保持冷静,引导孩子客观、详尽地讲述冲突经过,多方、全面了解事实,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避免情绪化攻击。发现有网络欺凌等不当行为应及时制止,避免矛盾通过网络进一步扩散升级。
9.及时采取行动。家长在发现孩子遇到网络欺凌后,可开启平台内“一键防护功能”,让孩子免受网暴信息的骚扰侵害;及时向网络平台举报并要求删除侵权信息;收集欺凌内容、点击转发量等证据依法追究欺凌者责任,必要时报警或提起诉讼;必要时通过心理疏导、咨询心理医生等方式进行干预,避免孩子自我伤害等极端行为发生。
(三)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10.增强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家长在日常网络行为中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避免涉及孩子个人隐私、生活轨迹、学习场景等信息在网络中公开暴露,利用好网络社交平台的隐私保护机制,设置定向分组可见功能,关闭陌生人可见权限,构建信息传播的安全屏障。
11.增强孩子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场景化教育,引导孩子不擅自提供身份凭证、不传播隐私影像资料、不授权非必要信息采集、不设置过于简单的账户密码。注册网络账号须经监护人确认,加强账号管理,定期修改密码。
12.强化对孩子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涉及孩子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威胁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信息属于敏感信息,要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收集和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经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13.及时采取措施。若孩子个人信息遭泄露、篡改、丢失或疑似被侵害时,家长可以立即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涉事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个人信息处理者未予以合理响应,可依法向网信等部门投诉反馈,或者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14.引导孩子保护他人个人信息。教育引导孩子不传播他人隐私数据、不泄漏敏感资料、不非法利用信息、不制造虚假信息。日常生活中家长应教导孩子主动保护同学、朋友的隐私和秘密,不擅自使用同学照片制作表情包,不盗用同学社交账号。
(四)如何预防和干预孩子网络沉迷
15.言传不如身教。家长应以身作则,避免在孩子面前长时间使用手机,建议设立“家庭无屏时段”或“无网日”,共同参与亲子阅读、户外散步或体育运动,通过现实互动与陪伴代替虚拟社交,让孩子感受生活乐趣,降低对电子设备的依赖。
16.增加学习性使用。引导孩子将电子设备作为学习工具而非娱乐依赖,可事先在电子设备上下载趣味性学习软件,利用其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将电子设备应用于语言学习、题目练习、网课教学等场景。
17.巧用科技护航。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保护作用,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和行为习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积极通过优质的内容体系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18.约定成长契约。与孩子共同制定《家庭用网“公约”》,明确每日上网时长、内容访问权限及设备使用规则,并通过设置奖惩机制,如设立“数字积分账户”兑换线下活动权益,培养其自我管理能力。
19.激发多元兴趣。规划户外运动、艺术实践、科普探索等多元化线下活动,构建现实世界的兴趣体系,实现网络素养与现实生活的平衡发展。
(五)如何应对孩子的非理性消费问题
20.培养理性的消费观念。逐步帮助孩子树立理性消费观,形成正确的消费习惯。如开设儿童银行账户,帮助孩子了解利息概念;定期发放固定金额零花钱,鼓励孩子设置储蓄目标;增加日常生活中的现金使用场景,让孩子对金钱价值产生更直观的认知;让孩子适当参与如假期预算规划等家庭财务事务讨论;安排适当的劳动报酬获取事项,体会劳动的价值。
21.做好非理性消费的预防。启用应用软件的消费限额功能,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账户信息。同时,通过取消免密支付、设置复杂密码、定期修改密码、开通短信提示等方式提升支付账号安全性。经常性核查账户的消费记录,发现可疑消费要及时介入制止。
22.采取合法途径挽回家庭损失。如果非理性消费已经发生,家长应当耐心询问孩子消费的情况,明确消费涉及的网络账号、支付途径、服务平台、消费内容等,调取完整的消费记录。积极联系网络平台,向平台说明情况,详尽提交相关证据。如与平台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警惕非理性消费反复发生。非理性消费发生后,应当及时将消费账号进行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启动未成年人模式。如有必要可以申请临时冻结或挂失支付账户,防止继续扣款。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