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信托被广泛用于家庭成员照护、家族财产传承以及社会保障领域。在我国,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体系一员,正探索“飞入寻常百姓家”的转变,通过提供丰富、多种类的信托产品服务更广泛的人群。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信托可以实现从服务高净值客户到兼顾普惠性。
发挥信托制度的普惠性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要为社会各阶层提供更加丰富、多元化的信托产品与服务。我国信托公司目前主要提供资金信托服务,而我国城乡居民70%以上的财产是房地产,企业家的绝大部分财产是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突破我国《信托法》第10条“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限制,直接用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设立信托是目前信托业界的共同愿望。第二,要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可负担、可持续的信托产品与服务。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家族信托的下线规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家庭信托的下线为人民币100万元。这些门槛对于大多数普通客群来说仍难以覆盖。因此,信托从业机构应不断探索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多层次、专业性的信托产品与服务。
国外信托机构分为商业性、社会性等多种层次;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业务可划分为营业信托、民事信托、慈善信托三种。但遗憾的是,大部分持牌的信托公司缺少精力、能力或意愿从事大量的琐碎专业且社会性的信托事务管理工作,由此造成了信托这一在境外卓有成效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的功用在我国打了折扣。
如何通过信托制度满足普通大众对财富管理与传承、养老、特殊需要人群照护的需求?能否借鉴境外多层次信托机构与产品发展的经验,推动我国信托业普惠化的发展。
近期,为了满足《信托法》第10条规定的要求,北京地区进行了信托财产登记试点,这对信托行业意义重大,不仅拓宽了信托财产范围,而且拓展了信托服务空间,对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信托公司也反映,不动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非常琐碎,委托人更加信任自己的近亲属作为受托人管理不动产的日常事务。而股权信托的管理涉及的专业性更强,不是信托公司的长项,信托公司都有严格的风险内控制度,很多股权受托管理的决策很难通过信托公司的内部评审程序,可能会引发较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笔者认为,可借目前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之机,建立包括信托公司、特定领域事务管理受托人以及社会性与慈善信托受托机构在内的多层级信托受托人体系。从证券行业的实践来看,经过近10年的试点,2023年,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同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契约类的私募投资基金实质上是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信托关系。我们可借鉴中国证监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适当性监管、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的成功经验,赋予相关管理部门对民事信托的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信托业协会对全部的营业信托、民事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进行自律监管的权限,赋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对所有的受托人与信托进行备案登记的职责。
经过信托登记后,该信托取得信托登记名称、登记编码与登记证书,标志着该信托已经有效设立,是否办理信托财产的物权变动登记不影响信托设立的效力。通过建立多层次的信托受托人体系以及信托登记制度,实现让信托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信托业普惠化发展的目的。
(作者韩良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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