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来源:浙江证监局
魏谦:
经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商城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营业部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