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和采购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监管。
通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不得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外,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编制采购单位部门预算,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确认书。采购确认书金额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实际采购合同金额不得大于确认书金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须在实施采购之前,先行编报政府采购确认书,不得违法实施程序倒置。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意向、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等。采购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且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通知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采购单位应健全履约验收管理机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除涉密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在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
通知还强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均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还应依法落实节能环保、绿色采购、科技创新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