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介绍,涉投资者保护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证券纠纷、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
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中经传媒智库从北京金融法院获悉,过去两年,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5267件,其中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共4773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31%。涉投资者保护案件主要呈现案件类型多元化、当事人多元化,诉讼请求多元化以及交易市场多元化等特点。
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涉投资者保护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证券纠纷、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具体体现在银行理财、股票、基金、信托、期货等不同的金融产品上。这类型案件涉及的主体类型日趋广泛,既包括信息与资源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也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还包括专业机构、中介机构等。同时,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钱赔偿,还根据案件特点呈现多元化趋势,如要求解除合同、更正信息、行为禁令等。相关的诉讼行为也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和港交所等多个交易市场。
5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10件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某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实控人操纵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仍应赔偿投资者损失。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但某上市公司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且未在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202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事实。某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股票,产生了投资亏损,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依法及时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件。但是其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属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从违法行为的性质上看,某上市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事件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且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从股价变动情况看,在揭露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之后,某上市公司股票跌停,交易价格变化明显,而同期相关指数跌幅轻微,且某上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假陈述未导致交易价格发生明显变化,故可以认为该次披露对于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亦造成较大影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重大性”的情形。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对某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损失进行合理认定,判决某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并驳回某投资者主张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该起案例时表示,本案中,尽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刻意隐瞒关联关系、掩盖关联交易的行为,但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仍应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可以有效引导其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全面强化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管理层在履职过程中的勤勉注意义务。为破解“实控人操纵”与“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司法解决方案。本案在合理考量双重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支持了投资者合理损失赔偿诉求,依法保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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