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 高歌 赵彬秀
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化解一起涉及14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诉累,而且提升了纠纷化解维度。通过引导原、被告双方共担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等柔性措施,推动劳资关系从“对抗思维”转向“合作共赢”,实现了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的良性互动,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14名劳动者因故集体从某口腔诊所离职,并一起入职另一家口腔诊所。原用人单位发现自己培养的骨干竟然集体跳槽至竞争对手处,且部分合作客户也转向与该诊所合作,认为劳动者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遂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赔偿。劳动仲裁未支持用人单位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深入了解案情,考虑到原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有保护需求,但劳动者离职后的生计和职业发展权利也应被保障,遂认真寻找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
经过细致研究调查,承办法官发现,原用人单位未与14名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且14名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存在愧疚情绪。
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刘长利认为,双方矛盾存在调解空间,遂尝试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化解该案件。他们首先采取“背靠背”沟通方式,从平衡市场公平竞争与劳动者生存权的角度,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释法明理、分析利弊,逐步缩小分歧,为和解创造心理空间。
对于用人单位,刘长利先向其释明风险,一方面,无协议则难追责,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14名劳动者存在“挖”客户行为,并以“社会责任与商誉价值”为切入点,引导其算清“诉讼成本账”与“长远发展账”。
对于14名劳动者,刘长利则侧重道德引导,承认他们合理流动的权利,引导他们通过道歉等方式为今后的职业生涯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刘长利通过一次次对话,使双方从不同角度重新审视问题,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为后续调解打下基础。
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刘长利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主动道歉,承诺发掘新的客户资源;原用人单位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承诺愿意在今后需要时提供帮助,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过程中,刘长利还指出了原用人单位未签协议的法律风险,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同时引导劳动者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增强了在职业转换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该案在缺乏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框架下,法官引入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将法律刚性约束转化为社会共识柔性约束,真正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彰显了司法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平衡与温度。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应以契约精神为基石,以诚信原则为纽带。对用人单位而言,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需以合法契约为基础。若需约束劳动者择业自由,应主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通过规范化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职业生涯中虽有追求更好发展的权利,但应恪守职业道德,不能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以契约规范行为,以诚信滋养合作,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用工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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