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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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浪潮下,与现行物理世界紧密相连、相互制约、并行互补的数字空间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自然人或公民的传统社会身份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逐步融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解构,承载着话语体系、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数字身份应运而生。女性数字身份面临多重性别伦理困境,应通过技术纠偏、伦理治理、精准监管等多维度协同发力,保护女性数字身份权益,推动数字社会包容性发展。
■ 庞林源
在数智化时代,以身份代码、数字化身、数据画像、电子签名等多元面貌呈现的数字身份是个体在网络空间实现深度介入、自我塑造、复杂交互的重要标识。数字身份已成为确保个体在虚拟世界“畅行无阻”的基础要素,因其在数字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备受关注。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聚焦数字身份法律定位和应用发展等方面,从数字身份生成构建、认证体系、规制管理等视角切入展开梳理和探讨。相关研究在明晰数字身份人格权利和传统人格权利关系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对数字身份人格权利保护路径进行了初步探索。现有研究对数字身份发展乱象中的权益保障议题关注不足,女性数字身份权益侵害问题、数字身份建构中的性别伦理问题尚待深入研究。应从数字身份的生成逻辑出发,挖掘女性数字身份权益保护背后的性别伦理困境,梳理畅通保护渠道的相关策略和建议,为女性数字身份权益保护提供实践指导。
数字身份生成逻辑与建构路径
数字化浪潮下,与现行物理世界紧密相连、相互制约、并行互补的数字空间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相互交织,共同塑造着个体存在。传统社会身份受到不断冲击与侵蚀,呈现出对多重框架禁锢和属性约束的突破和超越,并伴随着技术视域下行为、思维、话语、平台与社会的相互激荡持续延伸、重构或嬗变。自然人或公民的传统社会身份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逐步融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解构与脱嵌,承载着话语体系、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数字身份应运而生。数字身份是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要素和基础支撑。
从形式上看,数字身份是自然人全部主体信息在数字空间的映射。这些信息包括身份、关系、行为数据等,通过对公民身份的复刻及重塑实现与其他机器或主体的交互。从本质上看,数字身份的形成取决于自然人在社会身份与数字技术的交集中在数字空间完成自我投射和身份认同。数字身份建构的三大动因环环相扣。一是数字化临场。个体在线活动是数字身份建构的前提。物理与虚拟空间融合,传统社会身份需要在数字空间重新诠释。二是技术平台载体。技术平台提供了话语表达空间,为数字身份建构提供框架,支撑个体虚拟形象的呈现。三是自我呈现动机。个体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是数字身份建构的内生动力,驱动着身份在数字空间的动态塑造。这三大动因决定了数字身份生成及建构的基本要义与路径遵循。
女性数字身份面临多重性别伦理困境
数字身份凭借着对物质、精神、心理等维度的闭环式记录承载了个体的多重信息,衍生出诸多伦理问题,已成为算法治理和数字生态塑造的严峻挑战。技术哲学家朗登·温纳曾指出,技术本身是一种政治性产品,承载并形塑着特定的社会关系与权力结构,与既存的秩序形态循环耦合,发挥着效应放大器的功用。在技术运行中往往内嵌着性别化的社会关系,暗含着对既有性别角色的强化并延续现实社会中的结构性不公。数字身份建构面临着独特的性别伦理困境。此外,学界对于数字身份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共识,数字身份人格权益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数字身份主体性建构受性别限制。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数据,截至2024年,全球70%的男性已接入互联网,女性仅为65%,互联网用户群体中男性用户数量相较女性多出1.89亿。这种“性别数字鸿沟”,也体现在数字技能、行业从业、社会参与等方面。男性主导编程建模、算法开发等技术底层逻辑建构环节,女性的需求、偏好、行为特征未被充分考量。性别刻板印象从技术源头被植入,加深了性别偏见,导致女性数字身份建构的自主性、完整性、立体性受阻,在身份确立、认同、识别等环节陷入困局。
名誉权和隐私权遭侵犯。滥用AI技术的案例频发。2024年初,北京警方侦破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AI技术进行“一键去衣”,向351名用户贩卖了近7000张伪造的淫秽图片,受害女性遍及各行各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24年涉及AI换脸的侵权投诉案件中,女性受害者占比83%。此类案件中,女性生物识别信息被盗取,虚假内容被用于色情消费和性羞辱,严重侵害受害女性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人格尊严被贬损。虚拟空间的沉浸式交互体验也带来了风险。2022年,有女性用户在VR游戏中遭遇了“VR性侵”,虽未产生实质性身体伤害,但精神和心理创伤却是切实存在的,其人格尊严亦被贬损。随着技术沉浸感增强,虚拟空间人格尊严损害事件可能愈演愈烈,保护女性数字身份权益迫在眉睫。
女性数字身份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作为复杂的系统性治理命题,实现女性数字身份权益保护难以一蹴而就,单一的技术手段或惩戒机制无法破除顽瘴痼疾。由此,应从技术、伦理、监管等多元治理要素入手,协同发力、动态联动、合力攻坚,为女性数字身份权益筑牢“保护罩”、织密“防护网”。
技术先行,多措并举纠正算法偏见。数据和算法是互联网平台的“骨骼”,其中暗含的开发者的性别偏见导致女性数字身份被“差别对待”。应从算法设计、开发、优化等环节落实纠偏措施,引入多元化团队的不同视角和经验以减轻潜在偏见,提升算法设计流程透明度;使用公平性约束的机器学习算法,开发可解释性模型,平衡性别比例并弱化“特征—性别”联系;引入监测系统和第三方审核机制,定期发布评估报告,接受公众监督。此外,需要建立用户、互联网平台、算法开发者、监管部门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模式,仅靠技术手段难以从根源解决问题。
伦理为纲,正本清源夯实平等根基。重视数字身份建构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关注深度伪造、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滥用给女性用户带来的身心创伤和权益损害,将性别平等等规范嵌入技术应用标准。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多元参与、高效协同的性别伦理治理格局。一方面,技术开发流程中嵌入伦理约束和道德准则,建立“风险评估—多主体响应—联动处置”框架;另一方面,推动伦理治理的法律化进程,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全民伦理素养和数字素养,增强女性数字技能,提升女性在数字世界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营造平等的数字身份建构氛围和数字空间生存环境。
监管为重,精准施策确保合理规制。全面推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地见效,应以制度为核心抓手,秉承技术突破与治理创新齐头并进的原则,建立数字身份权益动态保护框架,细化数字身份分级分类监管原则,适应不同场景下女性数字身份应用风险可能存在的差异性,提升监管理念,深化监管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监管的合理性、严谨性。在此基础上,贯通刑事、民事、行政一体追责机制,对侵害行为实施“刑事追责+公益诉讼”双重惩戒;拓宽救济渠道,构建立体化保护机制。
女性数字身份权益保护是数字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面对技术偏见、伦理缺失、监管滞后等挑战,需从技术、伦理、监管多维度协同发力,破解性别伦理困境,保障女性在数字空间的平等权利与安全,推动数字社会包容性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网络安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