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千龙网
原标题:海淀法院发布五年来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典型案例,涉案金额3亿余元
科技公司餐饮专家索供应商贿赂千万元
新京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日前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及《互联网企业廉洁发展倡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同时举办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治理座谈会。
发布会上,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介绍了该院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审理情况。2020年到2024年,海淀法院共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350件,其中,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占比约36%,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3亿余元,近三年案件量呈上升态势。其中,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数共93件,占比73.23%。另外数据显示,受贿型犯罪在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中占比最大,系最为高发的犯罪类型。
白皮书提出,在“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贪腐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案件中,被告人既有在招投标、合同签署、项目合作、资金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合作方好处和回扣的传统受贿方式,也有为他人在平台入驻、内容评级、热搜提报、加V、解封和封禁账号、流量倾斜等事项中提供便利,为他人获取隐性准入和竞争优势,收受他人钱款的新型“平台权力寻租”受贿方式。
法院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涉企业贪腐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定罪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有关部门应转变办案思路,合理界定立案标准,切实做到公、私权益平等保护,并加强线索核查、取证固证技术手段,靶向解决“互联网+”时代下新型贪腐犯罪在案件侦办中的难点问题。
发布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各地方协会、互联网机构向全行业发布《互联网企业廉洁发展倡议书》,倡导全行业强化制度建设,构建全周期防控体系;激活技术引擎,筑牢数字化反腐屏障;培育廉洁文化,重塑行业价值共识;推动协同共治,共建行业命运共同体。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案例1
电商员工利用第三方公司“刷单”骗补贴款
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在某互联网社交平台公司电商部任职期间拥有的职务便利,通过张某(另案处理)控制第三方公司在公司平台上实施虚假交易,骗取被害单位补贴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2023年9月1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析,本案被告人系电商运营部门负责虚拟业务的员工,对平台补贴规则十分熟悉,利用平台交易变现规则漏洞,通过第三方公司“刷单”虚构大量交易,骗取平台补贴。本案犯罪方式“内外勾结”,且涉及电商平台交易计算规则和补贴变现规则。一方面,被告人内部缩短了结算周期,让商户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补贴,变相增加了挽损难度。另一方面,风控部门进行刷单提示后,业务部门以业务模式需求为由掩盖刷单事实,导致风控部门提示形同虚设。本案犯罪手段隐蔽性高,链条相对复杂,被告人作为部门普通员工,却在短时间内利用平台规则漏洞骗取百万补贴,获利迅速、金额巨大。
案例2
互联网“大厂”餐饮专家索取贿赂为餐饮公司谋利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2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餐饮专家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
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向公司餐饮供货商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和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高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高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8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高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3
受贿并侵占虚拟货币套现近千万元 用户经理获刑12年
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某网络技术公司任贴吧业务部-基础业务产品部用户经理,负责贴吧产品设计、挖掘客户需求、负责方案推进等工作。其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引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所在公司合作虚拟货币奖励业务,并非法收受该公司人民币608万元。
另外,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被害单位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虚拟货币的业务中,通过多个贴吧账号将部分虚拟货币变现并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有被害单位人民币366万元。2021年2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与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析,本案被告人贪腐行为涵盖互联网公司虚拟货币开发、运营、变现“全流程”,从项目设计到需求定义,再到供应商引入及产品落地,并最终导向到收受贿赂,直接侵占虚拟货币后套现,被告人将手中的权力“变现”到了极致,贪腐金额巨大,也是近五年判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业务流程电子化、管理权限数字化,侵占财产虚拟化,回款链条复杂化导致了本案犯罪行为本身不易被发现。从行为发生到被告人被抓获,历时6年10个月左右,最后系因公司接到匿名举报,犯罪线索才浮出水面。该案涉及电子证据的审查适用、虚拟交易的证据链完善以及涉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具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不法利益虚拟化等特点,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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