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了两个家庭,我真的很后悔……”庭审现场,被告人童某悔恨地说。
近日,由湖北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宣判,被告人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童某表示认罪服判。5月16日,随县检察院向记者披露了该案详情。
童某1980年出生,武汉人。2024年10月21日上午,童某开着越野车行进在福银高速公路上,因不满前面一辆重型半挂车变道影响其通行,在超车后不断减速最终拦停重型半挂车,两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口角。随即,童某开车离去,重型半挂车在重新起步过程中,被后方驶来的一辆货车追尾,货车司机郑某当场身亡,两车及所载货物均受损。
“超车后拦停、争执后驶离。”检方审查发现,整个事件经过仅一分钟左右,但就是这短短的一分钟,却永远改变了两个家庭的命运。
事发现场重型半挂车司机第一时间报了警。当天下午2时许,童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
今年1月8日,童某和郑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童某一次性赔偿郑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万元,获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童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随县检察院以童某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随县检察院检察长刘洋介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该院检察官通过完整还原事发经过,准确认定童某虽实施了危险行为,也预见到可能致使后方车辆发生危害结果,却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系过于自信的过失。
“‘路怒’逞一时之快,可祸端也极容易相伴而生,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在外,请务必保持平和心态,遵守交通规则,万不可因一时冲动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害人害己。”承办检察官提示。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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