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基金投资标的公司违约导致基金产品无法兑付,基金公司是否担责?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等领域的投资者保护。其中,某私募基金公司因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判赔偿投资者40%的损失。
2017年4月,某投资者、某私募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某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签订合同,约定了基金投资方向、基金存续期限、基金管理人采取的风控措施等内容。随后,某投资者按约向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转入100万元。然而,由于投资标的公司违约,基金公司未能如期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兑付。某投资者认为某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出现回款不足,无法兑付,诉至法院,要求该基金公司赔偿本金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查明,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仅对投放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向投资标的公司、下游合作公司调查核实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存在疏漏。同时,投资标的公司向基金公司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但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存在在先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此导致基金公司不能对投资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资管类纠纷通常是因资管产品出现问题无法兑付引发,核心争议包括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包括勤勉义务在内的信义义务,进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目前,资管类纠纷审理中管理人责任认定尚无明确、统一的标准。”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二庭庭长丁宇翔说,根据庭审发现的两点问题,法院认定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综合考虑某基金公司的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法院判决某基金公司对投资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丁宇翔表示,尽职调查义务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及风险收益。为从根源上解决管理人责任认定问题,审判团队以该案中发现的问题为起点,梳理总结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形成资管产品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六步审查法”,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标准和规则。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介绍说,过去两年,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涉投资者保护相关民商事、行政案件4773件,占全院总收案数的31%。针对司法中发现的金融风险苗头,北京金融法院强化对交易模式、产品逻辑的查明,协同监管、融入行业、深入企业就普遍性问题开展调研,抓早抓小推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金融审判理念,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加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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