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柳姗姗 彭冰)近日,吉林省医保局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医疗和生育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完善参保缴费管理、增强制度保障功能、适当调整缴费标准、优化经办服务管理等举措,旨在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通知》要求,吉林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通知》指出,在综合考虑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将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缴费基数由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83%。统账结合费率为其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企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单建统筹缴费费率由各地区70%~100%之间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费率80%同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该省省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可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
在待遇保障方面,《通知》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同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保持同统筹地区职工享受同等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辅助生殖技术等。
此外,《通知》要求,要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参保服务事项流程,及时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和补差补缴数据,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提供线上线下便民参保缴费方式,保证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畅通,推进参保缴费全环节、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