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李先生可谓是迎来了意外之喜。他凭借着某一事件或交易,成功获赔了 12000 多元。这一消息迅速在当地传开,让许多人都感到惊叹。从确认无效到立即撤销的过程,或许经历了一番波折与审查,但最终李先生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不仅体现了相关制度的公正与严谨,也让李先生感受到了社会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12000 多元的赔偿,对于李先生来说无疑是一份重要的经济支持,也为他的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交通事故发生后,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因伤势加重治疗费用激增,可以反悔撤销吗?答案是:可以!
日前,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私了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悬殊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起来看↓↓
2024年6月,男子李某在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男子张某驾驶的车辆擦碰,导致左腿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当晚,李某到社区门诊简单消毒后,以为仅是皮外伤,便在张某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赔付1350元,并注明“签字后不得反悔”。
然而,次日李某左腿肿胀加剧,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严重挫伤及感染,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李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000余元。出院后,李某因协议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悬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并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若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李某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医学方面专业知识,无法预见伤情恶化风险,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约定的1350元赔偿,与其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上万元损失明显失衡,符合“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协议应予撤销。尽管李某签署协议明确“不得反悔”,亦无法排除当事人法定撤销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扣除已付的1350元,向李某赔付12000余元。
法官提醒,如遇交通事故侵权伤害,广大市民要及时至正规医院全面检查伤情,排除可能隐藏的内脏损伤或感染风险。签订和解协议时,需明确赔偿项目及标准,可约定“若伤情恶化,保留相关权利”等内容,为后续治疗预留空间。必要时可对伤残等级进行专业鉴定,保存好入院治疗、误工损失等凭证,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遇上类似情况时一般不建议私了,以避免出现赔偿不足、难以履行等风险。
作为普通人,很多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在私了时往往难以准确预估,可能后续出现新的伤情或损失。私了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然,也要注意撤销权的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赵景祥 黄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