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5-21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层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赵恕昆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5人,代表股份820,085,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98,021,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122,063,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4人,代表股份122,083,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3人,代表股份122,063,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8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446,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1%;反对501,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弃权1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44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9%;反对501,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4%;弃权1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349,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2%;反对591,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弃权1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34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70%;反对591,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弃权1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428,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50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42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6%;反对50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0%;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103,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2%;反对82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1%;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101,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2%;反对829,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4%;弃权1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4%。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435,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50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弃权1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43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9%;反对502,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6%;弃权14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提案6.00 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648,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42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64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2%;反对42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7%;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提案7.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442,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6%;反对51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440,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3%;反对51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9%;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9%。
提案8.00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555,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4%;反对48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55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2%;反对484,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弃权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提案9.00 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8,92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反对1,015,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弃权1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2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3%;反对1,015,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5%;弃权14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提案10.00 关于公司追认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并新增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9,116,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8%;反对82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弃权1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1,114,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3%;反对82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3%;弃权1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淼、钱妍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