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账户被法院解封了,终于不用做‘背锅侠’了!”在云浮的黄女士打来电话向检察官报喜。
2023年,黄女士被起诉偿还借款,并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银行房贷账户和微信账户被冻结,自己的4.5万元存款即将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对此黄女士感到既气愤又委屈,明明是公司借钱,应由公司还款,怎么就成了个人的借款,要自己来还钱呢?
黄女士早已从公司离职,现在身处异地,维权不便,于是心急如焚地向蓬江区检察院邮寄了申请监督书,向检察官寻求帮助。
债务从何而来?
黄女士是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前员工,负责行政和出纳工作。2021年2月,该项目部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离职人员工资,项目部经理余某和黄女士向班组包工头万某借款4万元用以发放欠薪。因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项目部不能收取班组包工头的私人转账,万某按照项目经理余某的要求,将借款4万元转到黄女士的私人账户,再由黄女士将款项转至发放工资的账户。收到万某借款后,余某和黄女士表示要向万某出具项目部盖章的借款借条,但事后并未出具。万某通过余某、黄女士向项目部追收借款,但项目部一直未予归还。
2023年8月的一天,黄女士收到来自法院调解员的电话,核实身份证号码及地址后发现不符,黄女士提出被告非其本人,法院送达错误,调解员也表示可能有错,于是黄女士没有答辩也没有参与庭审。后黄女士收到法院判决书,原本公司向万某借的4万元借款本息要由自己偿还。
明明是公司借款,怎么判决债务由员工个人承担呢?黄女士不服,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2024年3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黄女士的再审申请。于是,黄女士向蓬江区检察院寄出了申请监督书。
职务代理引发纠纷
2024年4月,蓬江区检察院正式受理黄女士的监督申请,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案卷,审查案件全流程,查明事件经过。万某的起诉理由是,黄女士向万某借款,万某通过银行转账将4万元借给黄女士,黄女士至今未还,于是万某以转账记录、微信催收记录为证起诉黄女士。黄女士缺席庭审,法院判决黄女士偿还4万元借款本息。2024年4月,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官调取反映整个借款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现现有证据仍存在薄弱之处,难以推翻万某提出的黄女士个人借款后再转借给公司的说法。检察官多次与黄女士沟通,耐心解释证据不足之处。后黄女士补充提交了某建筑公司出具的委托黄女士等人向万某借款的证明。因某建筑公司未正常经营,为核实证明的真实性,蓬江检察院向某建筑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书面回复函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心存顾虑,担心签名担责,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消除其顾虑,后建筑公司补充了书面回复函,进一步补强新证据的证明力,还原了黄女士的借款行为是职务代理行为。
2024年6月,黄女士打来电话,焦急向检察官反映,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冻结了其名下用于房贷还款的4.5万元存款,账户冻结导致银行无法按时扣划还款。
检察履职为民正名
2024年7月,蓬江区检察院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认定黄女士的借款行为是职务代理行为,非个人借款,再审撤销原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蓬江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为避免执行回转问题,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中止执行。再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已解除对黄女士的财产冻结措施,并终结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来源:蓬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