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警方
2024年11月29日
合肥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人、总经理靳某某
因未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导致公司的货运车辆
发生多起亡人事故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缓刑3年
经调查,靳某某是合肥5家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安全管理。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这五家公司名下的车辆及驾驶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多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经公安机关查询,这五家公司名下多辆机动车存在逾期未检验、违规未处理等情形。另查明,靳某某名下一家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及挂靠车辆存在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多次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靳某某任职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公司的货运车辆自2020年以来发生多起亡人事故,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合肥交警提醒
安全责任大于天,管理缺位会判刑。道路运输企业及管理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动态监管,做好客货运车辆维护保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