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起争议 逾期未还须付息
法官: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视为“无偿借款”
每日甘肃网5月1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杨某和李某是多年好友,2022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8万元,杨某出借款项后,李某向杨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无奈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杨某遂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12%支付借款利息并同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中,李某对拖欠杨某8万元借款的事实不予否认,也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但李某认为其与杨某之间并未约定利息,且杨某诉请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不同意支付利息。办案法官仔细审查了李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发现里面的确只记载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及借款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并无关于利息的任何内容。既然双方从未约定过利息,杨某主张利息的依据又是什么,办案法官经询问得知,杨某在起诉时不知道是否可以索要利息,于是上网查询,看到网上关于民间借贷的诉状中有“年利率12%”的提法,就直接写在了自己的起诉书中。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于是,办案法官耐心向原告杨某解释了法律关于主张利息的有关规定,杨某也承认自己起诉时过于草率,同意放弃此项诉请。
至于原告杨某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办案法官认为,逾期利息是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亦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虽然不能主张借款利息,但当发生逾期还款事实后,依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此案中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有据可依,法院应予支持。
在详细解释了有关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后,原、被告双方逐渐明白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办案法官进一步释法明理,积极促成矛盾双方协商化解争议。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杨某同意宽限还款期限,被告李某也承诺分期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此案至此圆满落幕。
法官提醒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利息,通常会视为“无偿借款”。但借款无息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可以不负责任地逃避或拖延还款义务,一旦出现逾期还款,出借人依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利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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