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能源(00757)发布公告,于2025年5月13日,锦州阳光(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该银行作为贷款人订立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贷款将于锦州阳光于2025年5月12日提前全额偿还2024年贷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供提取。锦州阳光于借款合同下的义务将由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兼主要股东谭文华先生(谭先生)分别提供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可不时修改)及个人担保(个人担保)(可不时修改)予该银行作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2亿元。如贷款期届满后继续办理新一期贷款或其他信贷业务,公司担保及个人担保将持续有效至2028年6月21日。
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光伏组件业务,兴建及经营光伏电站及半导体业务。锦州阳光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光伏组件。是次贷款的可用性反映该银行对本集团业务前景及偿债能力具信心,并支持本集团于光伏市场的未来发展与增长潜力。董事会考虑到签订借款合同将有利于提升本集团的财务管理、优化本集团的财务结构、拓宽融资来源及于融资成本洽商时提高议价能力,以降低未来融资成本,认为借款合同的条款乃经各方公平磋商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