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店塔法庭高利平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交接,一次性、实质性化解了原、被告之间关于租赁费、物业费、腾退房屋、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合同继续履行等多项矛盾纠纷。
2019年9月1日,原告李某从案外人张某处租赁了位于神木市某小区附属商业设施的2、3、4号商铺,租赁期限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止。经案外人张某同意,原告李某于2023年2月3日将上述3、4号商铺转让给被告王某,双方就租金、转让费等事宜均作出了约定。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24年3月5日就饭店转让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8万元,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8月30日的租赁期限为210天,租赁费为45990元,2024年8月3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就是否续租问题重新签订协议。但被告王某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饭店转让给了被告贺某,并将4号商铺中的一部分转租给了被告郭某。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张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但被告王某与原告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王某未与原告协商续租事宜,亦不腾空案涉商铺,故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庭前就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后又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其与原告李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妥善化解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将被告王某提起的撤销之诉合并到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件,通过庭审充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主要矛盾在原告与承租人王某、次承租人贺某之间,考虑到判决可能激化双方矛盾,诉讼周期也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及次承租人贺某已将其所占用的商铺腾空的情况,承办法官在庭后继续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均情绪较大,为避免矛盾升级,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式,结合法律依据及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分析利弊,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物业费等共计10000元,并向原告腾退返还商铺,商铺内现有的财产及装饰装修物均归原告所有;由被告郭某直接向原告支付2024年8月31日至今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同意被告郭某继续占有使用案涉商铺,并与被告郭某签订租赁合同。为防止后续交付过程中再次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及各方当事人一同前往案涉商铺,组织双方现场清点、查验、交接,被告王某当场向原告移交房屋、房屋内设施及相关的电卡、钥匙等。至此,案涉纠纷完全化解并全部履行,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均表示感谢。(通讯员 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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