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西发布
5月10日,《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施行,旨在规范我省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
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我省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沙漠公园和省级草原公园。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省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其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范围边界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同时要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试行办法》要求,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擅自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挖沙、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省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仅允许居民及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开展的生产生活和设施建设,符合保护管理要求的文体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活动和设施建设,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
《试行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