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当前,多地新能源网约车面临商业险投保难、投保贵的问题,部分网约车司机为节省成本,将实际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仍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披露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将其网约车按“非营运”性质投保,遭保险公司拒赔。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师傅负全部责任。受损方起诉要求李师傅赔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师傅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保单显示,李师傅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李师傅擅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情形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属于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情形。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将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列为法院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从形式上看,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保险标的车辆的用途;从实质上看,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须具备重要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三个判断标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超出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本案中,李师傅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但其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商业险被拒赔,个人需承担剩余损失。
最终,北京二中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对方支付赔偿款2000元,剩余损失3900元由李师傅赔偿。
主审法官指出,通常情况下,车辆行驶里程增加,交通事故概率会随之增加,商业险保费也会相应上涨。家庭自用车辆与营运车辆商业险保费存在显著差距,其根源在于车辆行驶里程不同导致的风险差异。法官提示,司机要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商业险,避免出现“省保费却赔高额修车费”的情况。此外,若个人非营运车辆后续用于网约车运营,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防出现商业险拒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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