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出台,这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作为我国首部聚焦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总则,并在条文中明确民营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还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这部法律的历史性意义在于,它不仅填补了民营经济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更是直击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痛点——公平竞争问题。长期以来,隐性壁垒、歧视性政策等顽疾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市场活力的充分释放。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为基本原则,从制度层面系统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公平竞争困境。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近50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已经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支撑,民营经济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创新效能,持续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注入强劲动能。因此,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个别地区市场准入、要素获取以及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隐性壁垒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着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是以法治方式系统性破解制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关键症结的有力举措。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制度创新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则直面民营企业发展的核心痛点,针对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公平竞争困境,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制度创新:第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进入权,着力解决“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准入歧视痛点。第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出台产业补贴、招投标规则等政策前必须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清理“本地企业优先”“民企纳税贡献附加条款”等歧视性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第三,明确资金、技术、数据、土地等生产要素“非歧视性配置”原则,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破除“民企难获银行授信”“科研项目申报隐性偏向国企”等现象,确保同台竞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第四,着重强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有效实施是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公平竞争的关键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公平竞争方面具有很多的制度创新,但也面临一些挑战。比如,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公平竞争的内涵把握不清,执法能力和水平不高。为确保该法落到实处,在实施环节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清理地方附加限制条款,组建跨部门联合审查组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合法性核查;二是健全生产要素公平配置制度,在土地供应、信贷审批、科研项目申报等环节实行“标准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示”的阳光化操作;三是强化执法监督问责,可以尝试设立省级民营企业权益保障中心,对歧视性政策实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持依法行政。通过制度刚性约束、过程阳光操作、责任闭环追溯,系统性破除阻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
站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新起点,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一部“权益保障之法”,更是一部“市场信心重塑之法”。该法的功能和价值不仅在于为民营企业赋权,更在于通过优化公平竞争环境,重塑全社会对市场规则的信任。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划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竞争跑道,致力于破除一切妨碍公平竞争的“暗礁险滩”,有助于“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在法治轨道上的良性互动,并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民营经济活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编辑 牛畅)